升任蚌埠分行行长仅仅8个月,陈缙突然被查。
7月15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原行长陈缙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
据安徽银保监局批复显示,2018年12月18日,核准陈缙的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行长任职资格。仅仅8个月后,2019年8月31日,安徽纪检网公布,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陈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法院查明,2006年至案发,被告人陈某在担任徽商银行怀远支行副行长、行长,蚌埠分行副行长、行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办理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等地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14万元。
据悉,陈某所收贿赂涉及企业近30家,且单笔金额均不大。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与陈某搞好关系,除了请托贷款帮忙,在春节、中秋假期也对陈某均有“心意”,金额少的为3000元购物卡,最大一笔为15万元。
其中,2010年3月至10月,陈某接受安徽蒂王集团相关企业负责人汤某的请托,为该集团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汤某现金15万元。
“他们均是因办理贷款业务找我帮忙,才给我送钱物的,我也帮忙了。”据陈某供述,我曾经常在开会、私下等多种场合对负责公司贷款业务的范某、廖某等客户经理说过,“尽量搞快点,不要耽误客户”类似的话,以推动他们加快贷款业务办理进度,保证向我行贿的企业客户资金及时发放,减少企业的财务压力。
客户经理范某、廖某证实:“陈某为上述公司的贷款业务找过我,对我们客户经理盯的很紧,向我了解关于上述公司的贷款业务,来推动办理进度,有时工作进度慢了还会批评我们。”
除利用手中权力受贿,陈某还存在贪污事实。
2010年1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陈某在担任徽商银行怀远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时任该行市场部客户经理的采取报销个人消费的烟酒、茶叶、餐饮等发票的方式,数次侵吞公款合计17.12万元。
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陈某于2019年8月30日被蚌埠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到案后,积极配合审查调查,亲属代其将上述款项全部退缴至蚌埠市监察委员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担任徽商银行怀远支行副行长、行长、蚌埠分行副行长、行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贪污罪、犯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
事实上,早在陈缙接受调查之前,银监局的一纸罚单就曾指出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违规。
根据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行政处罚显示,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手段持续监测借款人账户进出情况,未及时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蚌埠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徽商银行蚌埠分行罚款50万元。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