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大庆市中院二审裁定,原建设银行大庆分行行长郝国颖二审维持原判。认定郝国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1个月。
据悉,2019年4月,大庆市监委通报郝国颖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正接受监察调查。
经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郝国颖利用自己担任建行大庆分行副行长、行长的职务,负责主管建行信贷业务和全面工作的便利,非法收受请托款人民币360万元、美金1万元,合计人民币366.3785万元。
在案证据显示,郝国颖共计收受贿赂12起,其中最大的一起为人民币100万元,最小的一笔为女儿结婚时,收受礼金1万美元。
另查明,2019年4月12日,大庆市监察委员会对郝国颖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同日,对郝国颖采取留置措施。审查期间,郝国颖如实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同种其他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国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国有公司建行大庆分行副行长、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6.378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一审判决,被告人郝国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近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郝国颖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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