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 | 利率管制AB面:不宜“一刀切”,应动态化、精细化、差异化管理

2020-07-30 19:39:33 和讯名家  新金融联盟

  文章来源:新金融城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这一上限,有专家建议参考LPR报价的4倍,即15.4%。

  消息一出,引发各界热议。7月26日,新金融联盟在线召开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与支持实体经济复苏”内部研讨会,金融监管部门、业界代表和资深法学专家对于《意见》提出的大幅降低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从行业发展、国际经验、经济学原理与司法实践等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

  全国90余家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科技公司、小贷公司超过150位嘉宾参加了会议。新金融联盟秘书长吴雨珊主持会议,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提供学术支持。研讨 | 利率管制AB面:不宜“一刀切”,应动态化、精细化、差异化管理


  民间借贷利率该不该管?

  《意见》旨在通过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

  那么,通过大幅降低利率上限的方式来监管借贷市场,能否达成立法的初衷呢?

  信也科技CEO章峰从国际经验角度进行了分析。以日本为例,2006年日本政府修订了《贷款商业法》,将年利率从29.2%降低至20%,并禁止贷款超过个人年收入的1/3。这导致信贷市场大幅萎缩,从2007年到2017年,信贷公司减少了80%。

  2018年,世界银行通过对96个国家的利率上限做系统调研,发现其中76个国家采用一定形式的利率上限,这些国家代表了全球 GDP的80%。但是,大部分国家不是简单使用绝对上限,而是采用多个基于金额大小、贷款类型、借款人背景与行业的上限。

  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郭雳认为,“通过调整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初衷是善意的且有一定现实性,但手段需要斟酌,目标也并非越低越好。”

  利率管制的AB面

  郭雳表示,管制利率有其积极的一面。当前,市场有效性有待提升,司法系统尚需完善,管制利率有其必要性和现实。不宜对市场自发效果过早下定论,不必过度渲染高利民间借贷的作用,要注意避免将少数例子当做典型来宣传。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认为,利率不等同于风控,无法代替技术与管理的作用;立法和司法不能完全防范行业给社会稳定带来的风险,司法和行业监管是互为补充关系。

  与会嘉宾从行业实践的角度,分析了大幅降低利率上限的影响。

  一是金融领域马太效应继续扩大。某互联网银行高层认为,在客群层面,两极分化将加剧,低风险人群由于过度授信,反而风险升高;与此同时,80%的长尾客户得不到服务。

  二是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中小机构生存空间承压。捷信消费金融公司首席财务官王涛称,中小机构的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运营成本增高,生存空间将进一步挤压;某城商行高层认为,届时地下钱庄和黑色信贷更加猖獗,使得借款者与非法放贷者依存更加紧密。

  三是加剧逃废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飒认为,尽管法律上是“新老划断”,但舆论的风向标不可逆,很多人会以此为借口进行诉讼,增加法院压力。

  司法实践分析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江溯从司法层面分析,认为以下矛盾或将凸显:

  一是加剧非法集资类犯罪。在司法实践当中,刑法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192条的“集资诈骗罪”犯罪量大、案情复杂,占据了很多地方绝大多数司法资源,而其根源就在于社会融资渠道不畅通。如果利息大幅降低,将加剧这类犯罪。

  二是降低了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入罪门槛,扩大打击范围。降低融资利率保护上限,也就从逻辑上降低了高利的认定标准,这意味着更多的人会被纳入到高利转贷的打击范围之中,这将进一步恶化融资市场经营环境。

  三是对金融犯罪受害人产生更加不利的影响。更多高利转贷入罪,将使得金融犯罪的受害人更难从司法追偿中获得赔偿。并且,当此类犯罪涉众时,还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建议对利率动态化、差异化、精细化管理

  与会嘉宾认为,提升普惠金融的可获得性是一个长期的目标,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但根本上还是依赖市场竞争机制,制定政策应慎重,不宜“一刀切”。与会嘉宾提出六大建议:

  一是利率管理必须是动态的。郭雳认为,无论是LPR的4倍还是24%、36%两线三区间都会面临这个问题。两线三区简单直观,易于操作,但灵活性较差,有必要设置调节机制。

  郭雳引述了毛主席1940年的一段话,“利息不要减少到超过社会经济借贷关系所许可的程度。”他表示,政策制定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有妥协、有试错,最终达到平衡,不是非此即彼,更大程度是在一个区间内波动,我们在努力寻求这样的一个优解。”

  二是民间借贷利率可以考虑整体适当下调,从用途场景、主体、金额期限、担保情况、地域习惯等5个因素入手,对利率结构机制进行精细化、差异化管理。

  郭雳表示,从用途场景上,对生活消费类管制宜严,对生产经营贷可以更宽松;从主体上,对自然人管制宜严,对组织机构可以宽松;从金额期限上,小额短期利息可以稍高;有担保时利息可以降低;不同地域随着情况的差异,利息也可不同。此外,应补齐个人破产制度的短板,重点打击非法高利转贷。

  三是法律与司法解释要有一定的稳定性。肖飒呼吁,法律要给到市场从业人员较为明确的预期,否则既有的商业模式一旦崩塌,会对从业者及其家庭带来很大影响。

  四是加强信用基础设施的建设,降低信用成本。章峰建议,应促进征信体系更加开放、完整;明确数据共享和使用规范,避免数据垄断和孤岛;进夯实配套法律体系建设,对信用不良者形成有效震慑。

  五是探索政府直接提供小微信贷产品。某监管部门负责人提出,政府对适宜的信贷服务需求直接提供救助,响应会更快更精准,比如直接经营消费借贷,或者提供低成本借贷服务。

  六是探索分部门双重监管机制,加强消费者保护。某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英美都是双重监管,对信贷提供者进行相分离的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将两个可能冲突的职能分成两个部门去监管,可能会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研讨 | 利率管制AB面:不宜“一刀切”,应动态化、精细化、差异化管理


  

(责任编辑:李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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