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保监局指导深化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深化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服务的指导意见

  苏银保监发〔2020〕65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大型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601009,股吧),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苏宁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南京市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各中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各中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辖内银行机构科学匹配实体经济有效需求,切实加大对制造业、“三农”和基础设施补短板等领域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减轻对抵质押担保的过度依赖,稳定企业融资预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助力“六稳”“六保”,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目标

  自2020年起,实现辖内银行机构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合理增长,贷款期限和贷款方式与企业需求和经营周期更加匹配。

  (一)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的余额和客户数逐步增长。

  (二)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逐步提升,占比较低的银行机构要制定提升计划。

  (三)小微企业的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和无还本续贷明显增长。

  (四)努力实现银行机构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二、重点支持领域

  (一)制造业企业。围绕提升制造业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支持制造业补短板项目建设,切实加大对先进制造业企业集群、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和新基建领域制造企业的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力度。

  (二)“三农”领域。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提高农村供水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和教育质量水平,改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积极支持乡村振兴和“万企联万村 共走振兴路”行动村企联建项目建设,合理增加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供给。鼓励对资信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信用贷款,在返乡创业试点地区拓展返乡入乡创业企业信用贷款业务。

  (三)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围绕打好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新型基础设施,加大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脱贫攻坚、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社会民生等补短板项目和省级重大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制度流程。各银行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完善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授信条件以及金额、期限、利率水平、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具体标准,并在合同文本、系统改造等方面跟进配套支持。要优化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支持对更多小微企业发放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二)科学匹配期限。各银行机构要科学考量借款企业现金流、行业特点、项目类别、偿债能力、建设运营周期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对国家级或省市有重大影响、行业或产业发展前景良好、企业技术或产品有明显优势的制造业项目,在满足未来现金流覆盖偿债本息的前提下,期限可适当放宽。

  (三)丰富产品体系。要针对企业融资需求特点,丰富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产品体系。鼓励银行机构针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小微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对“银税互动”、有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的贷款鼓励采取信用方式发放。支持银行机构向科技企业发放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中长期技术研发贷款,试点为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中长期信用贷款。

  (四)优化服务模式。银行机构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坚持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开展企业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科学运用内嵌年审制、内嵌预审制和循环授信等服务模式,减少企业贷款周转,着力解决企业“过桥”“倒贷”难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对普惠型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综合考虑企业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五)强化考核激励。省内各法人银行机构要提升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投放在分支行和领导班子经营绩效考核中的权重,优化考核目标和计分方法,配置专项贷款规模,在内部资金定价、拨备计提等方面给予优惠,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各银行分支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同时,要尽快健全完善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全流程尽职免责认定标准、程序和减免责情形。

  (六)加强风险管控。各银行机构要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准确把握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风险特征,通过名单制管理等方式,提高授信管理精细化水平。要利用好互联网大数据,借助“银税互动”“信易贷”等工作机制整合信用信息数据资源,改进授信审批和风控模型,逐步减少对抵质押担保的过度依赖。通过企业融资总量、融资银行数量等个性化合同条款约束企业行为,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资金挪用等风险。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监管引导。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引领和政策解读,鼓励和推动银行机构深化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服务。要结合主要目标,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监测评估各银行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对措施落实不力的银行机构,视情采取监管约谈、下发监管意见、实施现场检查等措施,确保国家相关政策落地见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银行机构要牢固树立银企命运共同体理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改善融资环境,通过考核激励、产品创新、责任分解等方式,增强推动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的积极性。依托网点、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渠道和方式,加强对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产品服务的宣传推介。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级监管部门、银行机构要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科技、农业农村等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沟通,推动搭建产融信息对接合作平台,通过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基金、财政奖补贴息等方式,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对银行机构的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8月3日

(责任编辑: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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