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高达430亿元的“泛亚案”可谓轰动一时,该案共涉及遍布全国20多个省份的22万投资者,规模大到令人咋舌。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透露了这起大案的冰山一角:招商银行(600036,股吧)(港股03968)兰州分行两名员工,为赚取佣金,私下成立公司,帮助昆明泛亚公司非法吸存达12.5亿元,案发时造成3.8亿余元无法偿还,最终两人也双双获刑。
眼见“生意回报率高”
银行两员工合谋开公司
法院一审查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窦某、肖某原系招商银行兰州分行工作人员。
裁判文书显示,窦某了解到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泛亚公司”)的生意回报率高,便想开办公司成为昆明泛亚公司的授权服务机构,窦某、肖某两人商议在宁夏银川市成立昆明泛亚公司的授权服务机构宁夏泛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泛亚公司”)。
2013年7月25日,窦某和肖某分别借用了他人的身份证在银川市注册成立了宁夏泛亚公司,注册资本为101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虽然该公司明面上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为他人,但窦某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肖某则为实际股东。
经查明,窦某以宁夏泛亚公司的名义与昆明泛亚公司签订了授权服务机构合作协议,服务机构代码0528。随后宁夏泛亚公司在未取得国家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在昆明泛亚公司的授权下,窦某、肖某按照昆明泛亚公司操作、宣传手段,在银川和兰州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昆明泛亚公司的委托受托业务,承诺10%至13%固定年化收益率,发展客户吸收资金,并从中获取佣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5亿
公司收到佣金近2千万元
法院一审查明,经鉴定,截至2015年7月,窦某、肖某依托宁夏泛亚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2.5亿余元(期间累计返还资金8.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440人,造成3.8亿余元无法偿还。
而窦某、肖某也在这笔生意中收获了“不菲”的佣金。
自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宁夏泛亚公司共收到昆明泛亚公司佣金1980.6万元,后分别转入窦某、肖某账户783.87万元、161万元,转入李某、王某账户432.05万元、68.03万元,转给业务员及居间人等19人共261万余元,转到宁夏泛亚公司账户74万余元,宁夏泛亚公司日常消费、银行手续费支出2.95万元,窦某本人支取现金197.22万元。
其中,李某曾向肖某提供身份证用于注册宁夏泛亚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股东。
2016年5月11日,窦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日、12月8日、2018年6月21日,肖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先后被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取保候审。
法院认定系个人犯罪
2020年5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为,窦某、肖某注册成立宁夏泛亚公司,明知该公司不具备向社会吸收资金的主体资格,客观上以“零风险”“高收益”诱骗客户,通过网络推广、宣传资料、业务员推进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资金委托受托业务,帮助昆明泛亚公司以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从昆明泛亚公司收取佣金,先后违法发展440名投资人参与投资,投资金额12.5亿余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窦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肖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退缴、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窦某辩护人、肖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该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一审查明,二被告人系兰州招商银行员工,在工作期间得知代理昆明泛亚公司吸收存款可得佣金,遂在宁夏成立公司帮助昆明泛亚公司违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获取佣金,其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从事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窦某辩护人还提出了窦某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兰州招商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辩护意见。法院一审查明,本案认定的犯罪数额均系宁夏泛亚公司非法吸收的客户资金数额,宁夏泛亚公司系窦某、肖某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管控,兰州招商银行并未参与其中,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责令窦某、肖某依法向集资参与人退赔违法所得,连同扣押肖某的保证金3万元及窦某、肖某已退赔的部分移送执行机关,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一审宣判后,窦某和肖某均提出上诉,后窦某在审理过程中又申请撤诉。2020年7月10日,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窦某撤回上诉,驳回肖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前情回顾:
昆明泛亚的430亿大案
实际上,昆明泛亚公司430亿大案已于2019年宣判。
据媒体此前报道,成立于2011年4月的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号称是全球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所,拥有全球95%的铟库存。成立以来,其以保护国家稀有金属储备的旗号进行商业行为,通过人为操纵极力掌握稀有金属的定价权,使得稀有金属的价格持续上涨,从而制造稀有金属市场繁荣,达到增值保值的虚假效果。
同时,泛亚还通过电视广告以及名人站台等方式进行大面积推广,案发前拥有的22万注册会员遍布全国20多个省份,融资超过430亿元。
2015年4月,泛亚爆发兑付危机。
2019年3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昆明泛亚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以及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案宣告一审判决。其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昆明泛亚有色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10亿元,对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3家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亿元、5000万元和500万元;对被告人单九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万元,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郭枫、张鹏、王飚、杨国红等20名被告人分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查明,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间,昆明泛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单九良与主管人员郭枫、王飚经商议策划,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稀有金属买卖融资融货为名,推行“委托交割受托申报”“委托受托”业务,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固定回报,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变相吸收巨额公众存款。被告单位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3家公司及被告人钱军等人明知昆明泛亚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帮助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昆明泛亚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2019年7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宣判。对上诉人王飚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和原审被告单位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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