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前郭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信贷员违法放贷的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担任吉林省前郭县农村信用社查干花信用社信贷员,其未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向姜某东等10人发放贷款112万元,并将发放的贷款用于“活化”他人不良贷款。
贷款到期后,杨某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收回贷款,导致本息无法收回。2019年12月24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悉,所谓“活化”不良贷款,是指采取通过重新签订贷款合同、贷新换旧等方法,将多年存在的呆账转变为正常贷款,并美其名曰“活化不良资产”。但实际上不良资产并未真正“活化”,只是人为将不良贷款变成了正常贷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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