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保监局和浙江省司法厅全面推进浙江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无证明化”改革工作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进浙江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无证明化”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银保监发〔2020〕172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市司法局,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浙江网商银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无证明化”改革工作方案》和浙江辖内(不含宁波)银行保险机构“无证明化”改革指导目录印发给大家,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请各银保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保险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司法厅

  2020年8月17日  

  浙江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无证明化”改革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坚持以“三地一窗口”建设为指引,在金融服务领域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深入开展“无证明化”改革,切实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优化营商环境,有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以更快更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金融服务领域普遍关注的“堵点”“痛点”,特别是客户投诉较为集中、社会反映较多以及各类直接面向群众的业务所涉及的证明,坚决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二)坚持统筹谋划。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无证明化”改革已列入2020年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放管服”工作要点,要加强与优化营商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改革举措的有效衔接,加深政银、政保、银保合作,为深化改革积累经验。

  (三)坚持高效便捷。优化金融服务流程,加快数字化转型,完善金融便民举措,按照“依法取消、数据查询、告知承诺、部门核验”等路径,形成逐步落实、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使改革向标准化方向推进。

  (四)坚持风险可控。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强化机构内部法律审查等相应职能,加强对数据的安全性、合法性与有效性管理,确保改革推进依法合规、安全平稳、风险可控。“无证明化”改革简化的是证明材料提供环节,不能因为证明材料的取消而代替机构自身的调查责任。

  三、实施范围和方式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客户在向银行保险机构申请办理业务过程中提供的、由第三方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包括关系证明、权属证明等。对于客户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不属于清理范围。

  (一)依法取消。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开具单位无权调查核实的,以及各银行保险机构自主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直接取消,不再收取证明材料。对已不适应形势需要的,应向政策主管部门提出取消建议。

  (二)数据查询。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政府部门等公共数据平台,由政府部门提供查询核验渠道,经当事人授权同意后进行查询核验,替代纸质材料,以“数据跑”代替“客户跑”。

  (三)告知承诺。各银行保险机构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各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通过联网查验、上门调查等途径对客户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

  (四)部门核验。在已建立部门核查工作机制的地区,经当事人授权同意后可由银行保险机构替当事人向证明出具部门征询、核查,必要时由机构工作人员实地核验代办,以“机构跑”代替“客户跑”。

  四、工作要求

  (一)细化工作方案。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明确具体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专职人员,8月底前将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属地监管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方案,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为目标,定期梳理本机构办理各类业务中需要群众、企业等客户提供的证明事项,实现业务经营所需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应减尽减”。对依法保留的证明,应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结合证明特点和工作实际,通过数据查询、告知承诺、部门核验等方式,逐步简化证明材料,方便客户办事。

  (二)优化业务流程。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快业务流程的数字化转型,着力提升数据收集处理能力。鼓励建立电子影像档案,保留原件信息,避免向群众、企业重复索要证明。各机构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涉及的业务部门和信息系统,有效利用政务信息等资源,积极依托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实现证明事项线上查询或核验,减轻客户举证负担。原则上,各机构应实现与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对接,在2020年9月10日前通过浙江银保监局城域网邮件系统,将接口开发和联调时间表报送至“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邮箱(辖内各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按自愿原则)。

  (三)落实指导目录并动态调整。本方案所附的“无证明化”改革指导目录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辖内相关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对照,积极推动目录事项的“无证明化”办理。实施前需完善内部相关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办事指南,并且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统一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各省级分行/分公司还应积极与总部汇报沟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9月底前,各分局和省级以上机构应每半月通过浙江银保监局城域网邮件系统,将阶段性工作情况报送至“政策法规处”邮箱(省联社汇总报送全省农商行情况)。

  各银保监分局、银行保险机构可结合地方实际在指导目录基础上进行扩展,部分已先行先试的分局应及时做好工作衔接,并将目录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于目录中替代方式无法穷尽或者针对特定人群特定场景的低频证明事项,允许机构按特定方式办理,报属地银保监部门备案。

  (四)加强监督指导。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无证明化”改革的检查和报告机制,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报告。要防止证明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确保“无证明化”改革理念得以长期贯彻执行。各分局、各机构应于2020年12月15日前向浙江银保监局报送“无证明化”改革落实情况,相关经验做法和困难建议等可一并报送。

  (五)做好宣传推广。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保险机构要对改革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宣传新思路、新办法。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好推广复制和宣传工作,为金融服务领域持续深入推进“无证明化”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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