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裁判文书网公布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郴州农商银行一名信贷员因违法放贷19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任郴州农村商业银行林邑支行信贷员。期间,刘某违反贷款审查要求,在未对贷款人身份信息、贷款材料进行调查并明知系虚假贷款材料的情况,先后7次向不符合“公职人员福祥便民卡”项目贷款条件的人员违法发放贷款,贷款金额达人民币190万元。
截至案发,已收回本金92.81万元、利息33.54万元。
另查明,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考虑到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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