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金控办法靴子落地 潘功胜透露将有更多操作细则出台

2020-09-14 20:35:45 新浪网 

今天上午,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出席。这场发布会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靴子落地后央行的首次发声。从政策落地到回应市场关切,尚不足24个小时。

9月13日下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人民银行同步发布了《金控办法》。《金控办法》细化了《准入决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形态在我国已经是客观存在,但一直未整体纳入监管,存在着监管空白。此前行业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组织架构复杂、隐匿股权架构,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等等。

本次发布会上,潘功胜表示,《金控办法》的实施,实际上是对当前我国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的完善和补充。同时,国务院《准入决定》发布和人民银行《金控办法》的出台,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正式起步,后续还将有更具体的、更细的操作规则出台。

金融控股公司许可条件落定

据央行官网,《金控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金控办法》第六条,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或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二)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三)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应当持续达到或超过85%。

根据《准入决定》,所称金融机构的类型包括:1.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下同)、金融租赁公司;2.信托公司;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5.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6.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金控办法》第七条则明确,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除应当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等五个条件以及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控股公司形态在我国已经是客观存在,但一直没有作为整体纳入监管,存在着监管空白。由于监管方面存在着空白,行业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组织架构复杂、隐匿股权架构,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等等。比如说明天系、华信系、安邦系等。

事实上,在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央行会同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开始酝酿建设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

潘功胜表示,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和改革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大型的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业。

“比如说历史比较久远的像中信、光大、招商局集团,地方背景的像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还有像民营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像蚂蚁金服等等。其中一些实力比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潘功胜介绍。

潘功胜表示,《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实施,将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防范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传染,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有益的创新,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多元化、综合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不改变分业经营格局

从国际上看,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和监管在国际上已有通行做法。由于金融控股公司通常规模大、业务多元、关联度高、风险外溢性强,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都有专门的立法,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许可和监管。

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主要国家和地区更加强调整体监管,以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为核心,降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复杂性、传染性和集中性,提高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公司治理、风险隔离等审慎的监管标准。

那么,《金控办法》出台是否意味着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将来会有所改变?潘功胜明确,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架构。这种格局是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应当予以坚持。而《金控办法》的实施,实际上是对当前我国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的完善和补充。

潘功胜指出,在国际上,主要的经济体大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由金融子公司实行分业经营。这种制度框架的安排,使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更加简单、明晰、可识别,有利于更好地隔离风险,加强集团整体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也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要求。

“在人民银行发布的金控办法中,都有明确的一些表述。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一的股权投资与管理,其控股的金融机构经营具体金融业务,坚持分业经营。人民银行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整体监管。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分业监管。”潘功胜说道,“从这些表述中大家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金控办法》的实施不改变我国现行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是对现行格局的完善和补充。人民银行也将与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协作与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

存量企业实施分类施策平稳过渡

《金控办法》靴子落地,过渡期问题也备受市场关注。昨日,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人民银行将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节奏和时机,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

今日潘功胜表示,国务院《准入决定》发布和人民银行《金控办法》的出台,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正式起步,后续还有更多工作安排。人民银行将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地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具体来看,后续工作主要包含了完善制度框架、开展准入管理、稳妥有序过渡、持续日常监管等方面。

在谈及制度框架的完善时,潘功胜透露,《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要更具体的、更细的操作规则,比如说并表管理的规则、资本管理的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等等。据透露,央行在前述这些方面也做了充分准备,已都有非常好的基础。

在稳妥有序地过渡方面,潘功胜表示,现在已有部分存量企业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也符合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形。但是,其内部的股权结构可能不符合《金控办法》的要求。因此,央行将设置一个合理的过渡期,参考了美国、日本等的做法,在这个过渡期内,把握好对存量企业实施分类施策,推动《金控办法》平稳实施。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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