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央行发布《<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增刊——有序推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下称“报告”)。2019年8月,央行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改革后的LPR由各报价行按照对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报告回答了诸多市场关心的问题,主要传达以下重点信息:
1.为什么不以市场利率作为LPR加点的基础?
MLF利率是中期政策利率,具备方向性和指导性。同业存单利率、国债收益率等市场利率容易受资金面松紧、监管考核和预期变化等短期因素影响,往往波动较大,不适合成为LPR 加点的基础。中长期看,同业存单利率等市场利率围绕中期政策利率波动。
MLF操作是中国特色的货币政策工具,期限均为1年期,与LPR的期限较为匹配。LPR作为贷款定价的重要参考,应主要反映利率的趋势性变化,变动频率不宜过快,否则可能造成利率信号混乱,影响市场预期。MLF每月操作,频率与LPR相同,利率也相对稳定,可充分体现货币政策取向和市场边际中期资金成本的趋势性变化。
2.如何避免LPR被操纵?
LPR虽然在报价和计算方法上与LIBOR类似,但在制度安排上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
一是报价机制合理。LPR以MLF利率加点形成,有明确的报价基准。在此基准上,报价行根据自身情况测算加点幅度,加点幅度主要取决于各行资金成本、市场供求、风险溢价等因素。同时,报价行范围扩大至城商行、农商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增强了报价的代表性。
二是LPR报价行的选择更加严格,都是具有代表性的银行。同时,明确要求各报价行按其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水平报价,其报价有真实发放的贷款作为基础。为督促各报价行提高报价质量,确保报价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报价考核机制,要求报价行构建报价模型,定期评估报价行报价是否真实反映实际发放的最优质客户贷款利率水平,并据此对报价行优胜劣汰,有效发挥对报价行的激励约束作用。
3.先推进LPR改革还是完善FTP?
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本质是让市场在利率形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其中培育健全市场化的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至关重要。银行建立完善FTP体系,有助于提升其自主定价能力,从而助推利率市场化改革。但在当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下,如果不改变贷款利率的形成机制,仅靠完善FTP定价体系难以实现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定价,也无法解决利率双轨问题。因此,推进LPR改革比完善FTP要先行。
改革完善LPR 形成机制,明确要求银行贷款参考LPR定价,增强了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的市场化程度。在推进贷款利率“两轨合一轨”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银行加快整合内部定价机制,实现FTP的并轨。在LPR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的前提下,再完善银行的FTP机制,要求银行将LPR 内嵌到FTP 中,从而进一步疏通银行内部利率传导渠道。科学的顺序保证了改革的顺利推进。
4.为何降准后LPR有时降,有时不降?
LPR 形成机制要求各报价行需以0.05 个百分点为步长报价,且需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后形成最终发布的LPR。因此,只有当足够多的报价同向变动一定幅度,才会引起LPR的变动。这可以避免由于个别银行调整报价引起LPR小幅频繁波动,造成利率信号混乱,影响市场预期。在此计算规则下,一旦LPR变动,就可反映出贷款利率的趋势性变化,体现其作为贷款参考基准的良好方向性和指导性。
例如,LPR改革后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2019年9月和2020年1月两次降低法定准备金率各0.5个百分点,对报价行资金成本等加点因素有明显影响,降准当月均有部分报价行根据自身情况下调了报价,并带动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行了0.02-0.03 个百分点,但因为变动小于LPR的最小调整步长,向0.05%就近取整后,两次降准当月只有一次触发了LPR变化。
5.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进展如何?
截至2020年8月末,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已顺利完成。全国金融机构累计转换67.4万亿元、8056.4万户,转换比例92.4%。其中,存量企业贷款累计转换35.5万亿元、84万户,转换比例90.3%;存量个人房贷累计转换28.3万亿元、6429.7万户,转换比例98.8%。已转换的存量贷款中,91%转换为参考LPR定价,其中存量企业贷款和个人房贷分别为90%和94%。
转换过程中,存量个人房贷利率保持平稳;存量企业贷款利率有所下降,可直接减少企业存量贷款利息支出。从下一个重定价周期开始,房贷借款人和贷款企业均可享受LPR 下降带来的政策红利,进一步减少利息支出。
6.国债收益率适合作为中国贷款利率定价基准吗?
由于债券和贷款的定价方式不同,国债收益率更适宜为长期债券收益率提供参考,包括美国在内的主要经济体,也都未将国债收益率作为贷款利率的主要参考基准。中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导,与美国存在较大区别,因此更不宜以国债收益作为贷款利率参考基准,而以LPR 作为贷款定价参考基准较为适宜。
改革完善后的LPR,可更好发挥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相比国债收益率而言,LPR基于贷款市场实际利率报出,能更好地反映贷款供求状况,银行可直接参照其确定贷款利率。LPR在原有1年期的基础上,增加了5年期以上的期限品种,可为银行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贷款提供定价参考。而且LPR不具备行政色彩,银行难以再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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