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保监局印发《江苏辖内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辖内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银保监发〔2020〕75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大型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601009,股吧),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苏宁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南京市各外资银行,南京市各法人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要求,为做好辖内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监管政策贯彻落实,江苏银保监局制定了《江苏辖内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9月9日

  江苏辖内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要求,自2020年起,江苏银保监局每年组织开展辖内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为确保评价工作有机协调,评价过程科学全面,评价结果有效运用,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江苏银保监局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辖内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江苏银保监局分管普惠金融工作的局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普惠金融处、统信处、科技处、银行检查处、消保处、相关银行机构监管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普惠金融处。各银保监分局可结合实际完善分局层面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协调机制。

  二、监管评价对象。辖内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法人城商行、民营银行、农商行纳入江苏银保监局小微金融监管评价范围。异地城商行一级分行、村镇银行等机构暂不实施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但要认真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监管政策要求,努力完成监管考核目标。

  三、职责分工。江苏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牵头组织开展对辖内商业银行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并会同机构监管处具体负责省局直接监管机构的初评工作。各银保监分局具体负责辖内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和法人银行的初评工作。江苏银保监局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辖商业银行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复审工作。

  四、机构自评。各银行机构应对照银保监会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开展自评,客观反映本行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自评结果。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自评报告、操作表、对每项评价指标得分的佐证材料。自评报告中要明确自评等级,客观反映本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突出主要工作成效和不足;操作表应简明扼要,紧扣评价内容填列得分或扣分依据。佐证材料应详实具体,包括考核数据、制度办法、业务流程、工作记录和结果等,并明确每份材料用以佐证的评价指标。自评等级为一级或高于前次考核评价最终等级的,需提供本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特色亮点的专项说明。自评结果的准确性和材料报送质量将作为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自评结果不准确、报送材料不详实、自评工作敷衍的机构,将在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中予以降级。

  由江苏银保监局直接监管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和法人银行机构,应将全套自评材料纸质版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江苏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同时将电子版通过金融专网或光盘报送至江苏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和对应机构监管处。由银保监分局直接监管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和法人银行机构,应将全套资料报送至当地银保监分局。

  五、监管初评。每年3月20日前,江苏银保监局相关监管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电子版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材料。其中,大型银行处、股份制银行处、城市银行处、农村银行处提供直接监管对象的分机构监管评价工作底稿,在审核机构自评材料内容及真实性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中掌握的情况,重点围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定性指标进行评分,并逐项阐明被监管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主要成效和不足、加分或扣分的主要依据。相关功能监管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分别提供辖内银行机构涉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行政处罚、数据质量、现场检查、消保投诉等情况,阐明加分或扣分的主要依据。普惠金融处在机构自评、监管部门评价的基础上,根据牵头工作掌握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与调整,汇总得出初评结果。全部初评工作应于4月10日前完成。各银保监分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经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的辖内分机构初评材料报送至江苏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和对应机构监管处,4月10日前将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的辖内机构初评情况汇总报告书面报送至江苏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各银保监分局上报初评情况前应加强与对应机构监管处沟通,力争同类机构定性指标的评分尺度相对一致。

  六、监管复审。初评工作完成后,江苏银保监局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复审人员对初评结果有调整的,应当向领导小组阐明理由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复审评价结果。复审应当力求统一评价尺度,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原则上复审工作应于4月20日前完成。

  七、评价结果审定。复审评价结果形成后,由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江苏银保监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形成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最终结果。

  八、评价结果运用。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是衡量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重要依据。监管部门将通过监管会谈、年度监管通报等形式反馈给被评价机构,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商业银行采取差别化的后续监管措施。

  (一)与政策激励挂钩。评价结果为二A(含)以上的商业银行,作为普惠金融服务先进单位评选、地方财政奖励激励、创新试点的优先推荐对象。

  (二)与非现场监管措施挂钩。评价结果为三级(含)以下的商业银行,要自收到评价通报之日起30日内以正式公文形式向监管部门报送专题整改报告,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评价结果为三B(含)以下且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未完成“两增”目标的商业银行,将视情况取消下一年度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差异化考核资格,并综合采取审慎监管会谈、下发监管意见、向上级机构进行监管提示等措施。

  (三)与现场检查挂钩。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为三B(含)以下的商业银行,将重点倾斜现场检查资源,加大专项现场检查频度和检查发现问题的问责力度。

  九、附则。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中涉及的定量指标计算,以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及商业银行定期报送至监管部门的数据为准,数据报送质量将纳入小微金融监管评价范围严格考核。

(责任编辑: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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