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防范逃汇洗钱风险分析

2020-09-23 07:32:40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刘华平

  过去专栏曾分析境内企业通过对外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利润分配,将资金跨境转移至境外可能衍生的洗钱风险。其实,只要不经合法途径,或未以合法手段申报的资金跨境移动都属逃汇行为,现阶段逃汇罪除了被归类为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外,更和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相同,属于典型的洗钱上游犯罪。

  正因如此,银行在外汇业务中须特别关注涉嫌非法跨境转移的资金,也就是关注疑似逃汇的可疑交易特征。总结企业因逃汇被处罚的原因,主要是捏造虚假贸易背景和虚构资本项下付汇背景两类,但逃汇不只出现在企业身上,个人也可能产生逃汇行为,外管局对个人逃汇的处罚案例中,最常见就是分拆逃汇,也就是利用亲属、朋友等年度购汇额度,再以出国留学、就医、境外旅游等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

  为了避免外汇业务给银行带来洗钱风险,银行在办理个人和企业外汇业务时,应针对以下重点把关,才能有效降低洗钱风险。

  首先在个人外汇业务上,银行要审核个人汇款是否满足购汇用途的限制,因为外管局至今仍未开放境内居民购汇后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等资本项目;其次是银行要关注申请购汇的个人,是否被列入“关注名单”中,根据汇发[2015]49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曾经借用他人外汇额度规避审查,或出借本人外汇额度协助他人规避外汇管制的个人,在当年及之后的两个年度内,都不得享有个人外汇额度,而这些在外汇上被列管的人员就是所谓的“关注名单”。

  除此之外,在银行为企业办理外汇业务时,须特别关注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不同的审核要点,才能有效防范发生逃汇情形。

  以经常项下为例,最容易发生逃汇行为的当数涉及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两大领域。

  根据汇发[2012]38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货物贸易,银行应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同时要查询企业名录,不得为不在名录内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并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类为A、B、C三类进行合理审查,同时也要对那些将出口收入存放在境外的业务实行登记管理,银行须重视企业有没有定期向外管局报告境外账户收支等情况。

  根据汇发[2013]30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对于服务贸易业务,银行同样也要对交易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而且单笔对外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汇款,银行还须查看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税务备案表,确认企业已完成所有的纳税义务。

  至于在资本项下方面,本文一开始已分析,银行须留意利润汇出和向境外投资可能发生的逃汇风险。根据汇发〔2017〕3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银行为外资企业办理利润汇出时,要先查看企业有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当汇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还应审核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

  在企业赴境外投资方面,银行须特别注意2018年3月1日实施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留意目前官方对境内企业及境外子公司在境外的再投资行为,都被分类为核准、备案、报告三种管理方式。

  银行要小心企业赴境外投资是否属于“敏感类”区域和行业,更要留心如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行业,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都必须要官方核准后才可放行,银行有责任对境外直接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把关,不可贸然放行让资金汇往境外。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风险合规部中国注册会计师)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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