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刑事裁定书,其中涉及平安银行(000001,股吧)成都分行。
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导致平安银行的千万元贷款不能收回
根据该裁定书,2013年至2015年期间,文某因个人资金紧缺,为达到向银行贷款目的,伙同成都金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馨公司”),编造虚假的贸易背景,伪造虚假合同,出具虚假商业承兑汇票,试图以金馨公司作为虚假贷款主体向平安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
而后的2013年3月,平安银行工作人员刘某制作了《信贷业务调查报告》,当年6月,平安银行成都分行信贷审批中心做出了授信批复,同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开始负责金馨公司在平安银行的业务。
据悉,2014年3月、2015年3月,平安银行均分别向金馨公司发放2000万元的贷款,其中,前一笔贷款已正常结清,后一笔贷款则未结清,2019年11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中称,金馨公司未结清的贷款本金为19349918.56元。
裁定书称,李某作为平安银行客户经理,违反国家规定,未按授信批复要求核实出账前需落实的限制性条件,未按要求进行贷后管理;指导金馨公司篡改财务报告;制作《信贷业务调查报告》时,未对借款人基本情况、贸易背景、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真实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贷款发放以后,李某未对资金去向进行检查、监管,导致平安银行发放的1900余万元贷款不能收回。
的确,根据文某的供述:“李某连贷款贸易背景的项目都没去过,也没问过”、“李某告诉他彭州分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有点小,需要改大一些”。
因此,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李某提出上诉
最终维持原判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裁定书显示,李某及其辩护人二审中共提出5条意见,包括原判认定李某制作《信贷业务调查报告》时,未对借款人基本情况、贸易背景、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真实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并未指导金馨公司修改财务报告等。
不过,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此案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书面审理本案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文某等均供认李某在贷款调查中指导篡改财务报告,还称李某知晓贷款资料中财务数据、贷款用途等有假且未实际调查、核实贸易背景、贷后管理。李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故关于李某不构成犯罪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该案件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贝壳财经记者注意到,此前平安银行也多次因贷款业务存在违规行为而收到监管部门的罚单。7月15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平安银行湖州分行因贷款用途不真实、员工违规保管经客户签章但关键条款空白的承诺书等重要资料、不配合监管检查等违法违规事实,被湖州银保监分局依法罚款90万元。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潘亦纯 编辑 徐超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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