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周菡怡)10月10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同时,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方式、频次等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违规情形和责任。
具体来看,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分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三类。
对于未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其应当在首次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对照《通知》标准和要求,充分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并应当至少在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10日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对于已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确保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并应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公开披露自评估相关情况。
保险机构出现投资团队主要人员变动、主要制度流程变更、系统重大故障异常等重大突发事件或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能力标准情形的,应当于相关事项发生变动后的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并进行公开披露。重大事项未解决、投资管理能力暂不能符合能力标准的,不得新增相关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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