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曾挂牌新三板的公司,因骗取银行700万元贷款,法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近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淄博金龙电力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骗贷案一审判决。
据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甲,指使他人伪造了向莱芜市宏莱经贸有限公司购买钢板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虚构贷款用途,用于金龙电力公司在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办理7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业务。
2016年3月16日,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该笔贷款后,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甲安排他人将该700万元用于归还向他人借款,该笔贷款本金700万元已逾期且至今未能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甲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虚构贷款事由,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孙某甲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决定并参与骗取行为,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孙某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了解,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曾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证券代码836026。2019年6月,淄博金龙电力公司被法院查封的产品和办公家具在阿里司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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