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鬼”帮忙,皮包公司骗得银行200万元贷款。
这个“内鬼”不是普通职员,而是绍兴银行大龙支行原支行长朱某玲。10月14日,裁判文书网公布《陈某达骗取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揭晓了这起案件过程。
判决书显示,商人陈某8在云南经营一家煤矿,负责煤矿具体管理的是其朋友钱某刚。因生产经营开支巨大,陈某8面临资金短缺问题。
据陈某8介绍,2012年年底左右,钱某刚好几次跟其说,他老婆是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的行长,让其去他老婆银行贷款,贷出来的钱可以用于云南矿业公司经营。
按照银行规定,煤矿属于高危产业想要贷款并非易事,钱某刚与陈某8商议后决定通过收购一家公司来办理银行贷款。
2013年3月至9月期间,陈某8收购绍兴县杨顺纺织品有限公司(简称“杨顺公司”),并由被告人陈某达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达伙同陈某8以虚构的贷款理由,使用虚假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等资料,以杨顺公司为贷款单位,向绍兴银行大龙支行骗取贷款200万元,贷款用于归还陈某8个人债务和支付云南彝良楠木煤矿债务等。
杨顺公司之所以能从银行轻易骗取贷款,自然少不了内部人员协助。
大龙支行客户经理盛某证实,其直接领导是支行长朱某玲。大概2013年8月份,朱某玲来与其讲,她老公钱某刚与他的合作伙伴陈某8在云南的煤矿有资金需求,想通过其银行贷款,她的意思很明白,就是她老公和陈某8是“利益共同体”。
盛某也知道杨顺公司只是一个贷款平台,贷款实际用于陈某8的煤矿。盛某表示,“购销合同是杨顺公司会计拿过来,真实性没有去核实过,想想应该也是假的,财务报表其没有仔细核实过。所有的调查都停留在表面,没有就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生产经营状况的真实性进行仔细调查,朱某玲也没有说什么就审核通过了。”
大龙支行违规放贷的情况,最终被绍兴银行知悉。2016年2月,绍兴银行大龙支行发生工商变更,朱某玲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
据绍兴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证实,大龙支行共计有11笔呆账,其中一笔就是杨顺公司的贷款。因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相关责任人在杨顺公司贷款授信申请过程中审查失责、审批失误,2017年,绍兴银行根据规定对朱某玲、盛某等人进行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019年,担任杨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某达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至案发,贷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尚未归还。
绍兴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达伙同他人,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处陈某达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另据判决显示,上述案件主要操控者陈某8、绍兴大龙支行客户经理盛某已被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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