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了一名骗贷案罪犯的上诉请求。
据了解,本案上诉人为孙某义,系某村村主任,因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裁定书显示,2005年10月至2012年11月间,孙某义以经营耐火材料厂为名,采用借名、冒名的方式,先后于葫芦岛农商银行九龙支行、新兴支行、沙锅屯支行三家支行以担保贷款的方式共计贷款本金为159.5万元,并将上述贷款,用于建耐火厂、生活开销及家庭建房使用。
贷款到期后葫芦岛农商银行三家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向孙某义催收贷款,其均未偿还贷款本息,现已无力偿还贷款,给葫芦岛农商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3月对孙某义进行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另因孙某义曾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法院判决后,孙某义不服并认为自己是正常贷款,没有欺骗行为,并上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其辩护律师认为,孙某义为解决资金问题,通过乡政府协调信用社办理贷款,信用社是在充分考察的情况下,按正常合法渠道发放的贷款,该原始贷款合法。
但是,法院在审理时强调,孙某义冒用、借用他人名义多次贷款,认定事实清楚,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最终驳回了孙某义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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