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保法”正式实施:对科技、支付公司有哪些影响?

2020-11-02 16:53:06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愿

  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愈发受到重视。

  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要求银行、支付机构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这其中就包括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首次将金融信息权益保护写入:央行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

  “我们将继续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当然金融科技发展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必须高度重视网络安全、数据隐私、寡头垄断等风险挑战,确保市场公平和金融稳定。”央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日前在2020年金融街(000402,股吧)论坛年会上的讲话言犹在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特约高级研究员金天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消费者信息保护、特别是金融信息保护的“强监管”是大势所趋。

  平衡安全与发展

  什么是消费者金融信息?《办法》明确,是指银行、支付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处理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

  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处理包括消费者金融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在《办法》发布的第三天,央行对农业银行吉林市江北支行、中国银行石嘴山市分行、建设银行德阳分行、建设银行娄底分行、建设银行东营分行、建设银行建德支行(未公布处罚情况)6家机构开出了超4000万元的巨额罚单,处罚原因中均包括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从这次事件看,暴露出部分金融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不足,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内部控制仍需持续强化,技术安全防范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上述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金融机构要平衡发展与安全的关系,不能以牺牲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为代价换取业务发展等要求。

  近几年来,商业银行与互联网科技公司以助贷、联合贷款形式的合作爆发式增长。“互联网贷款的重要基础是大数据,金融机构应该处理好信息保护与信息获取的关系,鼓励合法获取信息数据,在此基础上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方便安全精准的金融服务。”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据了解,银保监会近日起草完成了《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加强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其中与第三方合作当中涉及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也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对科技、支付公司有哪些影响?

  随着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监管的日益加强,对于商业银行、科技公司以及支付行业会带来哪些具体影响,同时又应该如何应对呢?

  一位业内人士介绍,大数据的应用价值不仅对金融机构财务指标有直接影响,而且也推动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变革。金融机构通过构建场景,金融业务切入,最终通过大数据变现。

  金天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近几年发展的助贷、联合贷业务模式下,商业银行、互联网科技公司双方对数据交互的需求强烈,数据挖掘合作不可避免。在内部数据不出库的情况下,目前的行业实践中有很多变通做法,比如输出的不是具体、完整的数据,而是模糊分段的数据,或者是加密处理后的代码,或者是模型打分等等。

  “将来,比较稳定和更加合规的做法是或双方或多方联合建模,通过联邦学习、隐私计算等技术手段,在实现各自数据保护前提下、多数据源和数据格式的深度挖掘与高效协同。在此意义上,科技公司调整角色定位,提出技术解决方案。”金天认为。

  而对于支付行业来说,金天表示,长期来看,支付数据越来越集中于央行监管之下将是大概率事件,第三方支付“去账户化”、或至少“轻账户化”趋势也很难避免。“从政策导向出发,不排除支付市场上业已形成的寡头垄断格局将会面临新的变化。”

  此外,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则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办法》“一强一弱”,强调消费者对于金融信息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但弱化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金融消费者更正、删除、可携带权的相关规定。比如,机构可以根据《反洗钱法》等相关规定,对消费者的信息采取限制性措施,或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责任编辑:李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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