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辽宁兴城农商银行三名员工违法放贷获刑。
此案发生在兴城农商银行沙后所支行。陈某江在案发时系该行信贷员,莫某良系该行支行行长,苗某林犯案时任沙后所信用社副主任。
裁定书披露,2006年至2018年,陈某江、苗某林、莫某良在兴城市农商银行沙后所支行任职期间,违反商业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贷款三查”职责,以“垒大户”、“顶名贷款”、“借新还旧”等方式,多次向多人发放贷款7527万元。
据了解,“垒大户”指的是通过伪造多个自然人贷款的形式,被特定人归集资金挪用至其他领域使用的贷款,通俗而言就是许多人贷款集中给一人使用。“借新还旧”是指在贷款到期后无法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不可否认的是,这几种方式均会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垒大户”将多人贷款集于一人,会将分散的风险集中起来。“借新还旧”则会将一笔贷款的期限延展,银行无法及时发现贷款人风险。
陈某江作为信贷员,是这些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其经手发放的违法贷款共计7527万元。苗某林和莫某良负责审核,其中苗某林审核贷款1617.49万元,莫某良审核5909.51万元。
2020年3月,葫芦岛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陈某江、莫某良、苗某林三人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终该法院判处陈某江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莫某良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苗某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对之前因受贿罪被判处的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7年。
法院作出判决后,三人纷纷提出上诉,但被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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