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所李魏:资金信托新规以后家族信托架构需要考虑两点

2020-11-13 15:30:02 21世纪经济报道  方海平

  2020年11月10-11日,第十五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在北京四季酒店举行。11月11日下午,举行了主题为“全球大变局,财富新挑战”财富管理主题论坛。


  该论坛上,盈科全国家族信托中心主任兼首席律师李魏表示, “资金信托新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应当为自益型信托,附则部分明确服务信托业务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不适用本办法规定。37号文规定的家族信托属于服务信托范畴,因此信托公司按照37号文设立的家族信托,虽然也包含信托资金管理内容,但并不属于“资金信托新规”所规定的范畴。

  “资金信托新规”是为了衔接“资管新规”在信托资管业务中的具体规定,很多条款直接从“资管新规”中原文引用,很多比例限制与量化管理,总基调体现了降杠杆、减嵌套、分散风险、取消刚兑等指导思想,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将会面临资产规模增长受阻、管理模式更加复杂、投资分险显著提高、业务利润面临缩水等多方面的挑战。信托公司除常规增加公司净资产、扩大信托资金规模及寻找外部优质投资产品资源等措施外,传统家族信托业务或可助一臂之力。

  李魏认为,首先,信托公司设立的家族信托计划是否成为资金信托的合格投资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资金信托新规”第八条规定了六类合格投资人:第一类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第二类是符合条件的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类是社会公益基金、第四类是合格境外投资者、第五类是其他资管产品、第六类是银行业监管机构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没有提到传统家族信托产品。按照过住做法,家族信托产品应该可以包含在第六类中,但因为“资金信托新规”对此没有明确,因此信托公司应对此有心理准备。

  他表示,如果家族信托产品可以作为资金信托合格投资人,那么信托公司就要继续加大传统家族信托的发展力度,既可以为资金信托业务储备后备资金,对于一些不符合资金信托监管条件的投资项目,可以尝试通过家族信托中的资金进行直接投资,帮助客户实现资产配置目标;如果家族信托产品不能作为资金信托合格投资人,那么对于有资产保护传承需求,又有需要通过资金信托进行资产配置的客户,可以考虑先通过自然人担任受托人的民事信托帮助客户进行资产保护传承安排,然后以民事信托受托人作为投资人将民事信托资金投入资金信托。通过对家族信托业务的上列战略性结构调整,可有效争取业务空间。

  关于疫情对家族信托业务有何影响时,李魏介绍,从律所业务表现来看,今年疫情,使家族客户风险意识得到了极大提高,除了传统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营业性家族信托与保险金信托继续保持增长外,以股权、不动产为主要信托财产的民事信托法律安排需求明显增大,受托人通常是客户的父母、兄弟姐妹及成年子女。相信通过民事信托与营业性家族信托相互配合与补充,将会成为未来家族信托发展的主要模式。

(责任编辑:李悦 )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

        和讯热销金融证券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