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银保监局印发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服务监测评估工作方案

  福建银保监局关于印发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服务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银保监发〔2020〕108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福建省分行,各大型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信联社,各股份制银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辖内各一级分行,民生、平安、招商银行(600036,股吧)泉州分行,各城商行(福州分行),厦门银行各一级分行,福建华通银行,各村镇银行,各外资银行福州分行,首都银行泉州分行;海峡金桥财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服务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2020年11月19日   

  (联系人:张丹    联系电话:88301220)

  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服务监测评估工作方案

  为科学评估辖区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服务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和激励银行保险机构持续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支持特定群体发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惠金融工作的战略部署,认真落实银保监会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推进辖区普惠金融评估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全面衡量银行保险机构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及不同机构间的差距,引导发现共性问题、突出矛盾和薄弱环节,并针对性地改进金融服务。持续提高银行保险机构普惠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二、工作原则

  (一)定量与定性并行。兼顾普惠金融监测评估的客观性和灵活性,评估要素包括定量和定性指标。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推动普惠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优化提升普惠金融服务对象、方式和内涵。

  (三)激励与约束并举。评估结果作为衡量该年度银行保险机构普惠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三、监测评估对象

  (一)辖内各法人银行机构、大中型银行省级分行或一级分行。其中,当年新成立的商业银行(改制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除外)不纳入评估范围;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省级分行应参照本方案,积极改进完善普惠金融服务。

  (二)辖内法人保险公司、年度保费收入排名前五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四、监测评估要素、得分及等级划分

  (一)评估要素。普惠金融监测评估体系由四部分要素构成,分别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三农金融服务、重点领域普惠金融服务、辖区普惠金融特色工作等情况,其中:银行业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估得分与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年度评价结果相一致,不再重复评估。

  (二)总体得分。各项评估要素包含若干评估内容,各项评估内容下设若干评估指标。指标具体内容及分值以《评估指标表》(详见附件)为准,评估要素权重总和为100%。监测评估计分流程依次为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监测评估的最小计分单位为0.5分。

  (三)等级划分。普惠金融服务监测评估结果共分为4个等级。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评估结果的含义如下:

  1.评估结果为一级,表示银行保险机构对普惠金融服务的重要性有充分认识,战略定位清晰,内部组织架构和机制体制健全,政策落实和制度保障有力,全面实现了各项监管考核目标,普惠金融相关产品、服务创新成效突出。

  2.评估结果为二级,表示银行保险机构从经营战略、组织机构、内部机制体制等方面围绕普惠金融进行了专门安排,较好地落实了政策要求,总体上实现了监管考核目标,能够针对性开展普惠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需及时予以改进。

  3.评估结果为三级,表示银行保险机构普惠金融服务的各项机制体制、产品、业务尚有欠缺,主动作为不足,存在部分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政策落实不得力等问题,亟需采取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4.评估结果为四级,表示银行保险机构普惠金融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未按要求落实相关政策,主要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没有围绕普惠金融服务建立专门的机制体制、开发特色产品、改进业务流程,应当进行全面检视、深入整改,监管部门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五、监测评估职责分工和流程

  (一)评估时间。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2020年度辖区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服务的监测评估工作,从2021年度开始,原则上应于6月30日前完成。

  (二)职责分工。普惠金融监测评估的实施主体是福建银保监局机关,具体工作由普惠金融处组织开展,相关机构监管处配合。

  1.普惠金融处。负责牵头推进监测评估工作;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自评工作;收集机构自评证明材料及信息,开展监测评估;将评估结果征求相关机构监管处意见;通报评价结果;评估材料整理归档;牵头相关处室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做好整改落实。

  2.机构监管处。参与对口银行保险机构的监测评估,对普惠金融处的监测评估结果提出意见建议,配合提供机构相关信息;督促对口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做好整改落实。

  (三)评估流程。普惠金融监测评估流程分为四个环节,机构自评、监管评估、结果通报、档案归集。

  1.机构自评。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评估指标表》对本年度普惠金融工作开展自评,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自评结果。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自评等级、各项评估要素及指标得分、对每项评估指标得分的证明材料等。

  银行保险机构应做到客观真实、证据充分。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影响普惠金融监测评估结果的机构,当次监测评估结果应直接予以降级。对于自评得分显著高于监管评估得分,且缺乏必要证据支持的机构,监管部门可视情形进行额外扣分。

  2.监管评估。监管部门根据日常工作掌握的普惠金融服务情况,综合银行保险机构自评结果,开展监管评估。福建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会同相关机构监管处形成监管评估结果后,应提请局领导审核同意。审核批准后的结果,即为普惠金融监测评估最终结果。

  3.结果通报。普惠金融监测评估结果形成后,由福建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及时向相关银行保险机构通报。

  4.档案归集。年度普惠金融服务评估工作结束后,由福建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做好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归档工作。

  六、监测评估结果及运用

  福建银保监局应当根据普惠金融服务监测评估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1.监测评估结果为一级,表明银行保险机构的普惠金融工作在行业内部处于领先水平,监管机构一般不需对其采取特殊的监管措施。

  2.监测评估结果为二级,表明银行保险机构的普惠金融工作开展正常。但是,监管机构应当对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给予必要关注。

  3.监测评估结果为三级,表明银行保险机构的普惠金融工作需要改进。对此,监管部门应要求其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加强监管督导,并跟踪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

  4.监测评估结果为四级,表明银行保险机构必须对普惠金融工作缺陷进行全面修补。对此,监管机构除应当督促其加强整改之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一步采取必要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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