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 单笔贷款合作方出资不得低于30%

2021-02-22 10:05:18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李林鸾

  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严监管正在进一步加码。2月20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去年7月,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通知》的印发是为推动《办法》有效实施,并对《办法》的一次“打补丁”升级。《通知》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将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限额指标三项监管指标定量。

  “《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开展整改过程中,也会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三项量化指标只是底线

  助贷、联合贷款等互联网贷款是近年来银行业兴起的新型贷款方式,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但互联网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隐患。为此,银保监会在去年发布实施《办法》。

  此次《通知》根据《办法》授权,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限额指标。“《办法》已经提出了上述三方面指标,但没有设定具体标准,《通知》是进一步将指标定量。”上述负责人说。

  出资比例指标设定方面,该负责人介绍,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各类机构合作,《通知》提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该负责人说。

  集中度和限额管理方面,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为此,《通知》细化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上述规定,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同时,也是为了引导商业银行自主开展互联网存款业务,而不是完全依靠合作机构。”该负责人说。

  不过上述负责人也表示,经测算,目前绝大多数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都没有超过上述50%的限额。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在《通知》规定基础上,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量限额提出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

  强调严控地方银行跨区域经营

  《通知》再次强调严控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将关于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的要求升级。明确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再次强调严控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是因为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在各个领域均加强了对地方性银行跨区经营的规范整改工作。”该负责人说,“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另外,上述负责人还透露,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为落实风险控制,《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

  《通知》还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

  对于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的考虑,上述负责人表示,从整体看,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

  不过,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平稳过渡,充分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合理设置了过渡期,总体上与《办法》衔接一致,具体分两阶段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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