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加码

2021-02-23 09:10:41 青岛财经日报 

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在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限额指标三方面明确了定量指标,并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专家认为,该《通知》对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进一步提出细化审慎监管要求,将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2020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合理界定了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并就贷款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通知》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在出资比例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在集中度指标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在限额指标方面,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上述规定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也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中信建投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杨荣认为,更加严格的自主独立风控要求将互联网贷款的风险内部化到商业银行体系内,具体变更措施需要合作机构做出让步;而且严禁外包风控各个环节,避免外包机构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此外,《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据新华社电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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