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郭新明:修订企业破产法 推动破产法律体系现代化

2021-03-02 09:56:54 金融时报  王峰

  两会前夕,《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郭新明告诉记者,在今年两会上,他将递交《关于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推动破产法律体系现代化的建议》的议案。

  对于为什么要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郭新明向记者列举了三个理由。其一,健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是金融业推进现代化取得新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二,健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是国家

  金融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和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三,健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是立法构建统一的现代破产法律体系的必然内容。由于历史与时代局限,现行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规范体系,与国际上先进经验做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示范指南相比,缺陷和不足十分明显:一是制度理念滞后,二是立法体系破碎,三是规则设计落后。对此,有必要修订企业破产法,补短板、强弱项,健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为构建统一的现代化的破产法律体系创造条件。

  对于企业破产法的修订,郭新明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在立法路径上,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统领金融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规定。这既有利于构建较为系统完整、统一和谐的现代破产法律体系,又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满足金融机构对破产规则的特别需求,更为分业梳理完善金融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规定,适应金融机构种类繁多且不断丰富发展变化的趋势规律,预留了立法空间,这也是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的立法路径。

  第二,在立法机制上,建立与立法路径相适应的“双牵头”工作机制。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关于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要求,建议全国人大指定专门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工作。在此机制内,成立由人民银行牵头,银保监会、证监会、发改委、财政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政府等参加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起草专班,负责梳理各业务条线以及地方负责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拟定需要通过“金融机构破产”专章解决的共同事项,实现“金融机构破产”专章与其他单行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在规则设计上,企业破产法增设的“金融机构破产”专章,统一规定各类金融机构破产的共性规则以及个性机构破产的一般原则,包括系统重要机构、上市机构、金融控股机构、中小机构、国有机构、跨境机构等。授权人民银行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结合监管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建立起以企业破产法及其“金融机构破产”专章、金融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规定、各类金融机构破产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等为基本结构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框架。

  第三,在立法内容上,重点响应金融机构破产对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在立法目的上体现包容性,在适用规则上体现统一性,在适用范围上体现操作性,在申请主体上体现适格性,在申请条件上体现分业性,在监管介入上体现专业性,在清偿顺序上体现公众性,在制度配套上体现基础性。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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