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副行长李波:​ 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

2021-05-22 20:58:09 金融时报  马梅若 王佳

  “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是我们反思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成果,也是我们借鉴国际共识并结合中国现实国情的一个有益探索。双支柱调控框架,把保持价格稳定与维护金融稳定的两大目标有机结合,为新历史时期维护我国宏观经济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5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李波在2021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如是表示。

  李波在本次发言中表示,中国在探索构建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上面,起步比较早,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

  “早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前,人民银行就意识到中央银行仅仅关注物价稳定是不够的,维护金融稳定也十分重要,同时我们也认识到了仅仅依靠货币政策,很难兼顾价格稳定和金融稳定双目标,因此人民银行开始探索使用更多工具来分担维护金融稳定的调控压力。”李波解释,当时央行采取的窗口指导、最低首付比等政策都符合宏观审慎的理念。

  而随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人民银行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步伐开始加快,政策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全口径跨境融资等工具逐步完善,并陆续加强了跨境资本流动、房地产金融等重点领域的宏观市场管理,同时在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等方面都取得了有益进展。

  李波特别强调,在这个过程中,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也取得很大进展。他介绍,2013年按照国务院部署,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7年召开的第5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自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建立以来,我国在金融稳定和改革方面的力度也明显加大。

  “近年来,我国外部环境出现深刻变化,国内也处于一些金融风险水落石出的阶段。而双支柱调控框架的建立,帮助我们较好应对了这些复杂形势。从结果来看,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保持了合理增长,绝大部分金融机构稳健发展,金融市场的无序加杠杆和投机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遏制。总的来说,取得了积极成效。”他指出。

  当然,李波也强调,总的来说,双支柱调控框架处于起步阶段,仍然面临一些挑战,需要不断去研究和探索。

  第一个挑战是宏观审慎政策的框架还不够健全和成熟。在李波看来,相比已经成熟的货币政策框架,宏观审慎政策还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宏观审慎政策有三个特点,一是宏观审慎政策主要是针对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二是宏观审慎政策是针对金融风险的顺周期性和传染性,从宏观的、逆周期的、跨市场的,或者说防传染的角度来出台政策措施;三是宏观审慎政策核心关注的是金融和经济体系中的加杠杆行为,尤其是具有系统性影响的加杠杆行为。”他解释。

  从国际上来看,有两个领域的宏观审慎政策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巴塞尔协议III对资本和流动性的新要求,比如逆周期资本缓冲、系统重要性机构附加资本要求、流动性覆盖比率等,另一个则是房地产市场的贷款价值比、贷款收入比等指标,这些工具相对成熟,也比较有共识。而在金融基础设施、跨境资本流动等其他领域,宏观审慎管理还处于早期的探索阶段,相对的共识还未形成,需要更多的研究和探索。

  李波指出,从国内来看,有些领域的宏观审慎政策还缺乏明确的、可量化的目标。例如,货币政策的目标很清晰,但宏观市场政策方面容易出现政策的缺位和泛化,职责边界和权责分配也还有待进一步理清,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效率也有提升的空间,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体系也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双支柱的协调配合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二个挑战是从双支柱的调控框架来看,金融监管架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实施好宏观审慎政策和货币政策,要有宏观的、逆周期的和跨市场的视角,但是也需要落实到具体的监管工具上去。这就意味着我们的宏观管理,不管是货币政策还是宏观审慎政策,需要和监管政策、监管工具更好地配合。

  李波认为,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人民银行的宏观市场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的职责加强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为银保监会,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还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功能监管和目标监管。

  针对上述问题,李波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要强化双支柱调控框架的协调配合,继续推动货币政策调控框架,从数量型调控为主向价值型调控为主转变,增强货币政策操作的规则性和透明度。同时在宏观审慎政策方面,要充分发挥宏观审慎政策结构性靶向调控的作用。

  例如,针对房地产金融、跨境资本流动、债券市场等特定领域的潜在风险,及时采取宏观审慎措施,防范系统性风险。要深入研究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的交互机制,厘清不同政策工具的作用方向、机理和适用条件,探索双支柱调控框架下的政策协调。

  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研究更加明确的、可量化的宏观审慎政策目标。具体包括:明晰最终目标和中间目标,明晰顶层架构和权责划分,明晰宏观审慎政策的治理架构,同时推动形成科学有效的宏观审慎传导机制政策;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点领域的宏观审慎管理,逐步将主要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活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纳入宏观审慎管理。

  三是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框架。他建议在未来的金融框架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中,进一步统筹好宏观政策和监管政策。同时要强化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落实功能监管和目标监管的要求,构建符合我国现代金融业发展特点、统筹协调、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

  李波特别区分了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审慎监管以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为核心,重在风险防范,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类似医生,主要是预防和治疗疾病;而行为监管,以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保护为核心,重在保护投资者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类似警察,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

  基于上述分析,李波强调,我们下一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一项任务是,要参照国际上最新的以目标为基础的监管,考虑将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职能和行为监管职能进一步明晰和分设,让各自能够更加专注。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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