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理财销售暂行办法靴子落地 明确禁止这些行为……

2021-05-27 20:02:16 新浪网 

文/杨希

今日,《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靴子落地!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此前银保监会已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予以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具体来看,一是进一步明确适用机构范围,二是进一步完善禁止性规定,三是设置《办法》实施过渡期。

据了解,《办法》共八章69条。具体到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业务活动方面,《办法》具体界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范畴,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提出从事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的条件。

新浪金融研究院注意到,《办法》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表示,相比征求意见稿,禁止性条款,尤其是宣传方面禁止性条款的进一步明确,事实上是进一步推动理财的净值化转型和打破刚性兑付,从而更好地推动资管新规落地。资管研究员袁吉伟认为,从新规规范范围看,不仅包括销售行为,而且也包括理财产品投资建议,这也是适应财富管理新阶段,即金融机构由单纯销售产品向财富管理方案和建议转变。

进一步明确适用机构

事实上,目前理财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因此,制定《办法》是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

此外,也是适应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随着理财公司设立,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

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办法》总体支持。银保监会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予以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了《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充分吸收采纳科学合理的建议。具体看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适用机构范围。《办法》名称从原来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并明确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从而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同时,结合现阶段银行理财业务实际,《办法》明确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参照执行,有助于维护监管标准一致性。

二是进一步完善禁止性规定。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三是设置《办法》实施过渡期。为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信息登记和披露等准备工作预留时间。此外,还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完善。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则,针对理财公司特点,加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和行为监管规范,压实理财产品销售和管理责任,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公平竞争,打破刚性兑付,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开展理财公司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理财公司、代销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

据了解,《办法》共八章69条。其中第二章“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规范了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等;第四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主要结合理财产品销售流程,对宣传销售文本、认赎安排、资金交付与管理、对账制度、持续信息服务等主要环节提出要求。第五章“销售人员管理”,对机构和员工分别提出管理要求。第六章“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提出了适当性管理、客户信息保护以及投资者投诉等要求。

具体到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业务活动方面,《办法》规定,一是界定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范畴,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三是提出从事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的条件。

《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办法》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理财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坚持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理财公司设计发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理财公司委托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以及投资者与理财产品进行匹配的方法,及时、准确提供给理财公司。

袁吉伟表示,新规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更为重视,要求投资者风险偏好和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这也是针对这两年银行机构销售很多出现诱导客户购买高于自身风险等级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次销售原则。而且,新规要求销售机构要加强客户信息保密和安全,不得违规收集信息,这与我国加强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政策导向相一致。

规定这些禁止性要求

新浪金融研究院注意到,《办法》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着力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强化行为规范。先来看看具体条款:

第二十五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二)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三)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四)将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

(五)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六)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

(七)违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资者进行短期、频繁购买和赎回操作;

(八)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投资者签署销售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投资者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投资者持有本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

(九)为理财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十)利用或者承诺利用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十一)给予、收取或索要理财产品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十二)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理财产品;

(十三)截留、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

(十四)违法违规提供理财产品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五)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销售业务,私自推介、销售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通过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提供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销售相关文件和资料;

(十六)未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时间发行理财产品,或者擅自变更理财产品的发行日期;

(十七)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前,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发布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

(十八)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面向投资者严格有效区分理财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销售专区应当具有明显标识。

除非与非机构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述记录行为的,应当征得投资者同意,否则不得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曾刚指出,前述销售层面上的禁止性要求,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列举。“实践中这些问题较常出现,可能是大量投诉的主要来源,也是潜在风险的主要来源。所以列入禁止性要求,有助于规范销售行为,提高对投资人的保护。”

除此之外,《办法》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要求。在机构层面压实责任。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建立健全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并有效执行。未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同时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对所有销售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在员工层面强化约束。要求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产品前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便于投资者查询核实,防止伪冒身份和虚假宣传。

袁吉伟认为,新规对于理财销售人员有个了明确准入,包括高中以上学历,而且要持续接受培训,未来可能形成一定职业资质认证。总体而言,未来理财产品销售更为规范,销售机构需要加强合规要求,投资者权益将获得更大保障。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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