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 | 更改免年费规则前,应该让客户提前知晓吗?

2021-06-25 17:38:52 和讯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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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刷卡5次以上本以为可以免除信用卡年费,却被告知年费收取规则已更改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于某电话投诉,称其持有的某银行信用卡消费5次以上即可免收年费,但其刷卡次数已经超过5次,仍然产生了500元年费。后咨询客服人员得知,该银行已变更年费收取规则,消费有效积分达10000积分以上才可免收年费。于某称其没有收到银行变更年费收取规则的任何提醒,以为还是按照以前规则消费5次以上即可免年费,遂投诉至人民银行,要求银行免除产生的年费。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电话后立即转办该商业银行调查处理此事。经调查,于某描述的情况属实,该银行确实已更改了信用卡年费收取规则,表示于某可用10000积分兑换已产生的500元年费。于某对此不能接受,认为积分是自己以前消费获得的,不能用来抵扣新的年费,坚持要求免除年费。后该银行经与其总行信用卡中心协商,鉴于于某对年费收取规则的变更并不知情,经申请,将产生的年费直接由总行信用卡中心进行处理,于某无需还款。于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银行变更年费收取方式,应通过短信、信函、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

本案例中,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属于格式合同,客户在填写申请信用卡资料时,银行已将年费收取方式告知申请人。银行和持卡人都应遵守信用卡使用章程,银行变更年费收取方式的,应通过短信、信函、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与持卡人协商一致,否则该变更对持卡人不生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或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涉及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案例启示

变更规则应及时通过有效的方式通知金融消费者

商业银行应强化服务意识,对涉及影响金融消费者权益事项的变更应及时通过有效的方式通知金融消费者,避免因金融消费者不知情而产生争议。

金融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信用卡用卡使用指南或章程,知悉自身所需履行的义务,了解条款的具体含义,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通过有效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银行业杂志。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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