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称,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以下简称“债券借贷”),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起草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9日。
《办法》包括履约保障品、主协议、集中债券借贷、风险控制等内容,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出方提供约定的履约保障品。债券借贷存续期间,履约保障品市值应足额;二是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当签署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三是参与者可委托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开展集中债券借贷,达成债券融通;四是持续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市场成员应依规报告和披露大额借贷等事项,完善风险监测体系,加强市场自律管理。
具体来说,交易要求方面,《办法》规定,参与者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法人类金融机构,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风险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债券借贷的期限由债券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
大额借贷报告及披露方面,《办法》规定,同一参与者通过债券借贷融入标的债券的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20%(含20%)或单只标的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0%(含10%)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应于当日向交易平台和债券登记结算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此外,交易平台和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公开披露债券借贷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相关信息,不得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者误导参与者。
在风险监测类目上,交易平台、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债券借贷的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数据,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强数据共享机制,按照银行间市场交易报告有关机制安排做好数据报备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同时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
除此之外,交易平台、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该季度债券借贷运行情况分析的书面报告。而当债券借贷发生违约时,债券借贷双方应根据主协议相关条款处置,或者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处置完成、接到生效的仲裁或诉讼裁判结果的当日,将最终结果送达交易平台和债券登记结算机构。
对于此次起草背景,中国人民银行称,“2006年11月,人民银行发布《暂行规定》,正式推出债券双边借贷业务,较好满足了市场参与者盘活存量资产、平补结算头寸、套期保值等需求。而随着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和市场参与者债券借贷使用的增加,《暂行规定》已不适应市场需求。根据市场成员诉求和金融市场管理需要,《办法》借鉴成熟市场债券借贷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债券借贷交易制度,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加强风险防范,提升市场规范性和稳健性。”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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