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微阅读】2020年度上市银行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分析

2021-09-17 22:18:23 中国银行业杂志 微信号 

 

文/沈双波  中诚信绿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总裁

卞文佳  中诚信绿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本文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21年第8期

导语:上市银行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是顺应监管趋势的需要,是践行社会责任、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内容,更是双碳目标下提升转型资产质量,降低系统性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2020年,上市银行环境信息披露综合表现优于其他行业,但仍有一定的不足,且差异性凸显。

当前,加强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已成为监管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切。银保监会于2019年12月印发《关于推动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强化环境、社会、治理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2020年10月,中国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共同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因素纳入评级方法,以引导资本流向应对气候变化等可持续发展领域。鼓励对金融机构、企业和各地区的应对气候变化表现进行科学评价和社会监督。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有47家上市银行发布2020年度ESG(或社会责任)报告,包括38家A股上市银行(含A+H股同时上市银行)及9家H股上市银行。综合来看,首先,上市银行总体表现较好的有以下两方面:一是绿色金融管理体系的披露,接近90%的上市银行均表示遵循或制定了绿色金融相关的管理办法或意见,约50%的上市银行披露了与绿色金融相关的治理结构;二是在绿色投融资活动的类型、业务量情况方面的披露。其次,上市银行在绿色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和绿色运营数据的披露方面水平偏低,主要表现为披露维度不一,完整度不足。其中,行业内排放和消耗情况的差异、减排和节约利用的能力高低以及数据统计口径不同等情况值得关注。最后,上市银行中积极开展环保公益活动的约占60%,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分类、节约资源等主题宣讲活动。

绿色金融管理体系披露情况

绿色金融管理体系是指银行在绿色投融资环节所制定的政策制度、治理结构、建立或参与的标准等。2020年,47家上市银行中,有41家上市银行表现出响应了与绿色金融相关的外部政策制度或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有22家上市银行披露了绿色金融管理架构;有3家上市银行披露了牵头或参与行业绿色金融标准的制定。

在已披露绿色金融管理架构的上市银行(22家)中,披露董事会层面与环境治理相关的机构设置的有14家,如,工商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由“董事会下的社会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听取审议绿色金融的工作汇报,审议绿色金融发展的重大决策;苏州银行(002966,股吧)和成都银行由“董事长、行领导及各职能部门在内组成的绿色金融领导小组”推动绿色金融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披露董事会层面以下与环境治理相关机构设置的有14家,其中,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金融中心的有8家,绿色金融工作组有7家,绿色金融委员会(高管层)有5家,绿色支行有2家,详见表1所示。

表1:部分上市银行 2020 年绿色金融管理架构(董事会层面以下)

(注:表格中“√”表示披露了该项数据;“*”为以案例形式披露;“\”表示未披露该项数据。数据来源:中诚信绿金统计)

绿色投融资活动披露情况

47家上市银行中,披露2020年度绿色信贷(绿色贷款)余额数据的上市银行共计44家(另3家情况如下:兴业银行(601166,股吧)选择披露绿色金融融资余额,具体包括“绿色按揭贷”贷款、绿色信托、绿色租赁、绿色基金等业务融资余额,同时还披露了战略新兴产业贷款余额;江阴银行(002807,股吧)以案例形式呈现为企业发放“环保贷”;九台农商银行仅披露了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制度和执行情况)。已发行绿色债券(含CLO)且截至2020年底尚在存续期内的上市银行共计21家,其中,2020年共发行了两支绿色金融债券“20重庆农商绿色债01”和“20华夏银行(600015,股吧)绿色金融01”,发行规模合计120亿元;承销境内非金融绿色债券的共计16家;参与非金融绿色债券投资的共计5家;披露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余额(含过剩产能行业贷款)及余额变动情况的共计12家,披露率较低。

绿色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信息披露

披露绿色投融资活动折合减排或节约量数据的上市银行共计15家。其中披露了绿色信贷项目类的10家,披露了绿色债券项目类3家,绿色租赁项目类1家,绿色金融融资项目类1家。另外有三家银行以单一案例形式举例披露了绿色信贷项目的环境效益情况。详见表2所示。由于各家银行投融资客户或项目的性质以及核算方式不同,所涉及的折合减排或节约的类型并不完全相同。披露折合节约标准煤的为14家;披露折合节水的9家;披露减排二氧化碳的为12家;披露减排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各为10家。可以发现,上市银行对投融资产生的环境风险披露程度低、关注度不足;已披露数据的上市银行除因投融资对象的性质和核算方式导致的数据差异外,存在数据披露不完整不全面的问题,对气候风险尤其是转型风险的分析水平弱。

表2:2020年上市银行绿色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信息披露情况

绿色运营信息披露情况

绿色运营主要指银行在机构自身运营(主要为办公环节)中所消耗的资源、能源情况,所排放的污染物情况,所测算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以及为减少环境影响实施的措施。47家上市银行中,有34家上市银行披露了绿色运营量化数据,但各主要指标披露率差异较大,由高到低依次为办公用水(65.96%)、外购电力(63.83%)、公车用油(55.32%)、温室气体排放量(51.06%)、办公用纸(46.81%)、无害废弃物(42.55%)、有害废弃物(34.04%)。废水和废气排放物情况鲜少涉及;废弃物有些银行按照种类和件数(台、个)统计,有些银行按照重量统计,还有一些银行混合方法统计。

环境信息披露应予以规范和指导

在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进程中,因监管要求和自身风控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建设方面领先于其他行业。近两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不断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相关考核和要求,但从环境信息披露角度看,仍有较大的改进空间。如,目前一定程度上披露了环境效益数据的15家银行中,在内容完整度、统计范围、计量工具的使用等方面有待完善。又如,在“双碳”目标下,银行应加强转型行业的风险管理,而对重点减排行业碳排放数据的披露则没有涉及。特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监管机构尽快完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框架和内容,提出明确的数据披露要求,包括统一数据核算范畴,统一数据计算依据等。一是完善披露格式和内容。目前,央行已在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推行试点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包括环境治理结构、环境政策制度、环境风险与机遇、绿色投融资活动及其环境影响等。其中,在绿色投融资方面列举了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填报示范,但对于其他的投融资活动并未有说明。在试点的基础上对绿色投融资活动的分类和统计方法做出界定,以便于银行报送可比性更强的数据。

二是统一数据核算范畴。目前,绿色运营数据的统计范围不同。一方面,不同银行的披露范围不同:有的选择披露全行及下属分支机构,有的仅披露总行机关,有些银行选择总部和几家代表性机构披露。以六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例:建设银行统计范围最广,包括总行办公场所、10个城市分行全辖营业机构和27个省、区分行本部办公场所,邮储银行在2020年度统计时新纳入一级分行直属单位及控股子公司,其他4家银行仍以总行机关和总行所在地办公区域为披露范围。另一方面,各家上市银行对机构不同资源消耗和排放物种类的统计口径不同。如工商银行在环境领域主要指标中对办公用纸量统计范围为本行总部,对办公耗电、耗水量统计范围为本行总部和幼儿园,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统计范围为总行在京机构。造成数据统计范围不同的原因主要有:大型银行在地区的分支机构和网点众多,且部分涉及境外,统计成本高,未能将统计工作部署至基层;有些银行的办公区域用水用电归属物业管理,难以单独计量。建议监管部门可先强制披露总行本部的数据并单列,而总行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数据可根据商业银行的性质和业务实际,同一层级采用统一的加总口径,再逐步推行到全行营业机构。

三是统一数据计算依据。各家银行绿色运营数据核算依据的文件和引用的版本不同。例如,在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核算方法方面,建设银行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刊发的《2015中国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及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刊发的《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进行核算,邮储银行根据生态环境部刊发的《2019年度减排项目中国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及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刊发的《IPCC 2006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19修订版》进行核算,而交通银行采用《上海市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办公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的计算系数核算。建议监管部门研究框定绿色运营数据的依据文件,并要求在有新版本修订印发时,统一更新至最新版本,保障同一种类资源或污染物数据的计算系数一致。

上市银行需完成从单纯地履行社会责任到全面贯彻ESG理念的转变。目前搭建ESG管理体系的银行机构极少,部分设有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议上市银行从董事会和管理层层面制定明确的ESG发展战略,实施有效的ESG风险管理,重视环境议题的制定和响应。

如何高效准确地辨识绿色、低碳转型的企业或项目,防范环境风险,折算环境效益、计算碳排放数据等,均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银行环境管理的重点为绿色投融资业务,建议银行与监管部门合力,搭建绿色企业/项目投融资平台,研究环境风险量化分析的方法,开发投融资环境影响测算工具,加强环境信息分析的可操作性,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保障环境信息的时效性。

(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2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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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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