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因骗取逊克县农商银行贷款获刑。
判决书显示,2016年李某建立吉时合作社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合作社成立后,李某准备承包种植400多公顷土地,资金缺口280万元。
时年4月,李某以吉时合作社的名义,并以合作社承包的140公顷土地及合作社农机具作为抵押,向逊克县农商银行(事件发生时未改制,为逊克农信联社)申请贷款。
但是,吉时合作社利用承包土地贷款并未征得村民同意。李某在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伪造“合作社社员入社协议”、“土地抵押承诺书”上村民的签字,冒用土地所有人在逊克县农经站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明”等,致使逊克县农商银行向其发放贷款280万元。
判决书披露,贷款发放后,由合作社的成员分配使用,到期只能偿还本金35万元。随后,逊克县农商银行对剩余245万元贷款进行续贷,经多次催缴无果,形成坏账。
2020年7月,李某因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末,逊克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法院认为,李某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280万元,立案时仍有245万元本金未予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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