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评级全面升级 评价要素“两增”“两降” 透露银保监会最新监管思路

2021-09-22 19:22:54 财联社 

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银保监会今日发布《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对银行监管评级体系进行了全面升级。《办法》规定,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商业银行经监管机构认定后将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此外,《办法》将“数据治理”及“机构差异化”两项全新要素纳入了评价体系,突出了将强化数据治理及进行差异化监管的思路。与此同时,“盈利状况”及“流动性风险”两项要素的权重有所下调。

评价要素权重微调 指明全新监管思路

现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规则自2014年实施以来,在加强商业银行综合风险评估、完善差异化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模式、风险特征、外部环境及监管重点发生显著变化,现行监管评级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监管工作需要,在评级流程、管理机制、内容方法和结果运用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亟待进行更新和完善。

在此背景下,新《办法》在原有监管评级体系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升级。相较于2014年版本,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原来的7项增加至9项,新增了“数据治理”及“机构差异化”要素,这两项要素的标准权重分别为5%。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增加“数据治理”要素,突出强调数据治理的重要性,把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为评判银行风险管理状况的基础性因素,从而加大数据治理监管力度。

增加“机构差异化要素”,则为了合理体现机构差异化状况,充分反映不同类型银行机构的风险特征,据此实施差异化监管。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升级后的评价要素更加符合商业银行的发展态势。他指出,如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定位及发展状况处于同一监管框架下,大银行比仅仅聚焦于本地的农村中小银行肯定更有优势。因此,将“差异化监管”纳入评价要素,可以避免不同银行在统一监管框架下的不公平待遇。

此外,曾刚表示,随着银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加速,银行对于数据的运用日益增多。但不同银行对于数据治理能力的差异较大,因此将数据治理加入评价要素势在必行。

随着这两项新要素的加入,部分要素权重也进行了调整。其中,“盈利状况”的权重由10%下调至5%;“流动性风险”的权重由15%下调至10%。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盈利状况”虽然影响银行风险抵御能力,但从一定程度上反应的是对投资者价值回报情况,而非监管最关注的要素。而“流动性风险”此前受到了监管的足够重视,且在调整后占比依旧较高。因此在增加两项新要素时,监管选择下调了“盈利状况”及“流动性风险”两项要素的占比。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新《办法》将“管理质量”要素修改为“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但该要素的标准权重并未发生调整,仍是9项评级要素中权重最高的要素,占比为20%。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 “管理质量”要素修改为“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突出公司治理的作用,加大对银行机构公司治理状况的监管关注,引导银行将改进公司治理作为防范化解风险的治本之策。

董希淼指出,“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权重为9项要素中占比最高,这充分体现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高度重视。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对商业银行而言,公司治理机制更具有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只有健全公司治理,才能形成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内生机制。

新增S级评级区分重大风险金融机构

相较于此前版本,新《办法》在原有的1-6级监管评级结果的基础上,新增了S级评级。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商业银行经监管机构认定后将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曾刚认为,此次新增S级评级是对商业银行评级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从监管的角度讲,风险较高的机构应该是监管关注的重点。监管层将这些处于高风险的金融机构放入S级评级,可方便从宏观审慎的角度上更好地化解其风险。

此外,根据新《办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也进一步从原有的6级12档变为6级13档。其中,最为优秀的“1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档,95分(含)以上为1A,90分(含)至95分为1B。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根据银行评级级别的高低,按照监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则,要求监管机构采取相应强度的监管措施和行动。既要关注评级较好银行可能存在的弱点和风险苗头,加大监管跟踪和风险提示;也要对评级较差银行及时采取风险纠正措施,注重“早期介入”,避免风险恶化、蔓延,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严重问题;而对于已经出现信用危机、严重影响银行消费者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及金融秩序稳定的银行,则应稳妥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

商业银行评级将一年一评

根据新版《办法》显示,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与此同时,《办法》还设置评级结果动态调整机制。在年度评级之间,对于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银行,监管机构在充分事前评估、制定完善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可按照规定程序对银行最近一次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增强监管评级的时效性和敏感度,为及时、有效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提供依据。

“为确保对银行风险具有重要影响的突发事件和不利因素得到及时、合理反映,《办法》规定实施评级结果级别限制规定和动态调整机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监管评级是非现场监管的核心环节,监管评级结果作为对各家银行风险的综合评价,是监管机构科学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

上述负责人表示,对于核心监管指标不满足“底线性”监管要求,出现党的建设严重弱化、公司治理严重不足、发生重大涉刑案件、财务或数据造假问题严重等重大负面因素严重影响机构稳健经营,风险化解明显不力、重要监管政策和要求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银行,监管机构可以对按评级要素打分得出的评级初步结果进行调整,限制评级结果的级别。

此外,商业银行应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向无关人员提供,不得出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对外披露,确有必要向其他监管部门、政府部门等特定对象提供监管评级结果的,应报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意后提供。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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