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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投资产品,一般收益波动比较大,不承诺保本保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情况,且损失不能转嫁给代销机构,金融消费者需衡量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购买。
案例故事
购买基金后遭遇系统性风险,持有产品净值下跌引投诉
余某在某银行购买10万元基金,期间有分红5000元,到期后赎回,亏损10000余元。余某称初衷是想购买保本理财产品,银行人员却为其购买了基金,全程未提供任何资料,也未做风险评估,遂投诉要求银行补偿亏损资金。
接到投诉后,B银行立即开展调查。经核实,余某于2016年3月11日和2017年4月19日两次进行风险评估,并且每次风险评估均由客户本人输入密码确认,因此余某提出的未做风险评估一事与实际情况不符。在与余某的沟通中了解到,余某非常明确知道自己购买的是基金产品,并且当时是本人操作的。余某在购买时看好债券市场相对平稳,收益较银行理财收益更高,但是近两年美联储加息和债市调整,债市去杠杆,债市下跌导致一部分债市投资者出现毁约风险等一系列原因,导致了几乎所有的债券型基金都出现了亏损。同时余某对银行代销债券类产品误解为银行产品,甚至认为只要是银行购买的产品都是保本保息的,即使是相对股票型基金风险较低的债券型基金出现亏损也应该是由银行承担。听取余某陈述后,B银行从专业的角度向余某进行解释:市场正常波动带来的收益及损失,都是应该由客户收获和承担的,也是不能转嫁给代销机构的,收益未达到客户预期,是银行所不愿意看到的,同时也不是银行所能左右的。经过多次沟通余某终于理解,同时感谢银行的耐心解释和持续地为其进行宏观市场分析和风险提示。
法律分析
本人签字确认投资意向,投资亏损由本人自担
本案中,银行按照销售流程,对余某进行了两次风险评估,相关操作均由余某本人签字确认,余某对购买的情况是清楚知晓的,因此对于基金投资所产生的亏损,需由余某自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或者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对已经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基金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也应当追溯调查、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案例启示
加强对客户的甄别,加强“双录”工作的严格执行
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向消费者充分告知金融产品的相关重要信息,把合适的产品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避免误导销售。
金融机构应加强产品营销过程中的服务要求。加强对客户的甄别,加强对客户风险的把控,加强“双录”工作的严格执行,加强后期跟踪维护,加强员工培训,不断提高员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与水平,避免产生类似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21年第9期。
(感谢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张涛、马丽、孙瑞的支持)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银行业杂志。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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