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保监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在上海开展信托财产查询试点的意见

  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为进一步维护资产交易安全,保护交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本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 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 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银发〔2015〕339号)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沪府发〔2021〕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在本市内开展涉及不动产、未上市公司股权等两项信托财产查询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进一步发挥信托财产查询在明确财产权利状况、降低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各机构在发生不动产、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接受不动产抵押、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时,应参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47号),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登)查询相关财产是否为信托财产。

  二、为保护查询信息安全,确认查询主体身份,各机构应通过中国信登“投资者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三、各机构查询信托财产应基于真实业务需求,并获得财产所有人的授权同意。同时,应严格限定信托财产查询结果的知悉人员范围,确保合法合规使用。对于违反规定泄露信托财产查询结果或将信托财产查询结果用于不正当目的的机构,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各机构应高度重视信托财产查询试点工作,制订完善相关业务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措施,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和工作事项衔接,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信托财产查询业务。辖内各法人机构应及时将本意见转发至本市内的分支机构。

  五、中国信登应遵照《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银监发〔2016〕54号)、《信托登记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47号)等相关规定,积极发挥信托行业基础设施的服务功能,持续提升信息系统支持能力,确保查询服务的可持续性和相关信息安全。

  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银保监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1年9月18日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

        和讯热销金融证券产品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