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可以给客户代办业务吗?

2021-10-15 18:35:37 中国银行业杂志 微信号 

案例故事

未经授权被办理了银行业务引投诉

王某称其于2018年5月17日到某银行办理银行卡,其间该行工作人员张某声称可为王某开通微支宝(微信邮付)业务(可无限额转账),办理过程中王某发现另外一名工作人员复印了自己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并以王某的名义与刘某、林某等人签订了多份租赁合同。因此,王某向人民银行投诉,要求取消未经本人同意办理的业务。

经查实,微支宝业务是该银行为商家提供的业务,银行工作人员为完成该业务,未经王某同意,擅自以王某的名义签订了相关合同。该银行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和处理,同时,经该行管理部门检查,确认王某的银行卡未开通微信邮付业务。该行向王某进行沟通与解释,并建议王某如果不放心,可以将原账户销户再开立新账户。王某表示接受,并已办理好业务,无异议。

法律分析

无权代理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中,银行工作人员在未获得王某授权的情况下,以王某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属于无权代理。王某对该合同不予追认,则该合同不对王某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被投诉银行采取不正当方式使用王某的个人信息,并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形下使用个人信息办理业务,未充分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特别是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

案例启示

尊重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1.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及尊重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做好工作人员内控合规管理,加强员工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培训,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收集、使用客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使用信息,使用客户信息时要取得客户的授权委托,充分尊重客户的选择意愿,减少纠纷的发生。

2.金融消费者应提高对本人金融资产及个人信息的安全防范意识,在办理相关业务前,应全面了解该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在发现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泄露时,要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维权。

互动问答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本文供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本文互动策划:重庆银行消保部 罗帅 鲜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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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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