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银保监行许〔2021〕222号
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行《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川南信用社拟终止营业的请示》(永农信联发〔2021〕136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南信用社终止营业。
二、你行应按规定妥善处理好终止营业后的业务清理移交及其他相关事宜,做好对外公告和解释工作。
三、你行应自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南信用社的《金融许可证》缴回我分局,及时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等手续,并在完成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此复。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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