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微支行更名的批复

桂银保监复〔2021〕392号

广西北部湾银行

你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关于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微支行更名为南宁市大塘支行并搬迁的请示》(北部湾银行报〔2021〕315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微支行更名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大塘支行,简称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大塘支行。机构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大塘镇民族路108号南宁市第四十六中学一楼临街铺面。

二、核准该支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和总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三、你行应按照《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广西银保监局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四、你行应做好变更名称的各项相关工作,维护变更过程中系统、人员、业务等方面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正常运行,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变更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有关法定手续,并按规定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变更完成情况。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事项的,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

2021年10月22日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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