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关于涿鹿利丰村镇银行修改章程的批复

张银保监复〔2021〕182号

涿鹿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修改的请示》(涿利银发〔2021〕03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你行修改后的《涿鹿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改第一章

增加第九条,内容为:“本行应加强股权管理,具备条件的可将股权集中托管至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

原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相应变更为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二、修改第三章

将原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为第十四条,内容为:“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行全部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本行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

将原第二十条修改为:“本行不接受以本行股份设定的权利质押。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本行董事会同意。

股东出质股份数量不应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份的50%;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50%的,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超出50%部分对应的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不享有表决权,超出50%的,其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上不具有表决权。”

三、修改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增加第(十一)项,内容为:“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

将原第(十一)项至(十三)项相应变更为第(十二)项至(十四)项。

增加第(十五)项,内容为:“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增加第(十六)项,内容为:“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增加第(十七)项,内容为:“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将原第(十四)项变更为第(十八)项。

张家口银保监分局

2021年10月25日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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