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银保监复〔2021〕519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单位《关于四川天府新区支行开业的请示》(浙民泰银成报〔2021〕8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四川天府新区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四段307、309、311、313号。
二、批准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四川天府新区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总行(上级行)授权的业务。
三、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四川银保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场监督、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四川银保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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