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吉州珠江村镇银行修改章程的批复

吉银保监复〔2021〕169号

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报来《关于审核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请示》(吉珠村银报〔2021〕26号)已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行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本行成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名称

股份数(万股)股)

持股比例((((%)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00

35%

江门市新会区泰盛石场有限公司

800

10%

深圳市新琪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640

8%

吉安市恒威实业有限公司

130

1.625%

陈伟健

800

10%

张慧

800

10%

曾晓青

800

10%

周崇泽

400

5%

姚国建

400

5%

邓佩玲

100

1.25%

徐小海

50

0.625%

花培富

50

0.625%

李丽芹

30

0.375%

万春莲

20

0.25%

郭苏萍

20

0.25%

赖利婷

20

0.25%

胡霞

20

0.25%

李美秀

20

0.25%

胡斌

20

0.25%

徐武凤

20

0.25%

周勇

20

0.25%

夏润萍

10

0.125%

朱小芬

10

0.125%

曾兰华

10

0.125%

张晶

10

0.125%

发起人于2011年全部以货币方式出资一次性认缴。

本行的股权发生变动的,各股东持股情况以本行最新的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本行现有股东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股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67

33.79%

2

江门市新会区泰盛石场有限公司

800

9.11%

3

深圳市新琪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640

7.29%

4

陈伟健

800

9.11%

5

张树雄

800

9.11%

6

姚国建

510

5.81%

7

曾晓青

400

4.55%

8

张艳芳

400

4.55%

9

邹 磊

400

4.55%

10

林宏谋

170

1.94%

11

袁 槐

170

1.94%

12

邓佩玲

100

1.14%

13

肖晓军

65

0.74%

14

陈 伟

60

0.68%

15

徐小海

50

0.57%

16

花培富

50

0.57%

17

程以宝

30

0.34%

18

康裕莲

30

0.34%

19

刘安明

30

0.34%

20

周 舟

25

0.28%

21

万春莲

20

0.23%

22

王卫华

20

0.23%

23

赖利婷

20

0.23%

24

胡 侃

20

0.23%

25

李美秀

20

0.23%

26

胡 斌

20

0.23%

27

徐武凤

20

0.23%

28

肖志群

20

0.23%

29

卢文轩

20

0.23%

30

刘 超

20

0.23%

31

温志民

15

0.17%

32

夏金萍

10

0.11%

33

朱小芬

10

0.11%

34

向 荣

10

0.11%

35

张 晶

10

0.11%

36

邱 静

10

0.11%

37

赵 娜

10

0.11%

38

王任达

10

0.11%

合计

8782

100.00%

、第八十四条修改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本行章程;

(四)本行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公司上市;

(五)罢免独立董事;

(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三、第九十七条修改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因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出现,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四、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

本行董事应当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董事义务,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其中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五、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原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以后的条款序号顺延):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授权规则等。

六、原第一百二十条(现第一百二十一条)修改为: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下列事项应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通过:

(一)制订合并或分立计划;

(二)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三)制订新股发行或首次公开发行的方案;

(四)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六)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七)制订资本补充方案;

(八)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

董事会会议审议前款(一)至(八)项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原第一百二十二条(现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改为:

董事会办公室(或履行董事会办公室职能的部室机构)负责本行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一般关联交易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批准。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董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董事会的董事提出回避请求。重大关联交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不含1%),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不含5%)的交易。

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

六、原第一百五十六条(现第一百五十七条)修改为: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

2021年10月25日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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