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银保监复〔2021〕50号
中国银行新疆区分行:
你行《关于冯庆同志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新中银报〔2021〕12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经石河子银保监分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冯庆中国银行石河子市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在冯庆任职后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任职情况。
三、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任职的,本批复失效。
四、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诚勤勉履职。
石河子银保监分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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