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银保监复〔2021〕51号
乌鲁木齐银行:
你行《乌鲁木齐银行关于核准严一默任职资格的请示》(乌行发〔2021〕407号)及《乌鲁木齐银行关于严一默材料补正的报告》(乌行发〔2021〕433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经石河子银保监分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严一默乌鲁木齐银行石河子分行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在严一默任职后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任职情况。
三、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任职的,本批复失效。
四、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诚勤勉履职。
石河子银保监分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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