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银保监局关于交通银行喀什分行开业的批复

新银保监复〔2021〕292号

交通银行新疆分行:

交通银行新疆分行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开业的请示》(交银新〔2021〕8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简称为:交通银行喀什分行)开业。营业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克孜勒都维路245号。

二、核准交通银行喀什分行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由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王铭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行长任职资格。

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依法接受喀什银保监分局的监管,并应按相关监管要求及时报送监管资料。

五、接此文后,请按照规定程序到喀什银保监分局申领金融许可证,并持金融许可证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在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登记等相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3个月。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注销手续,喀什银保监分局收回金融许可证,我局予以公告。

新疆银保监局

2021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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