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银保监复〔2021〕74号
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使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兴川信用卡统一品牌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的请示》(甘农商〔2021〕227号)收悉。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2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 年第9号)等相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兴川信用卡统一品牌开办发卡业务。
二、你单位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务必严格遵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该项业务稳健发展。
三、你单位应当定期向我分局报告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情况。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10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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