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克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

李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伟(乌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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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李伟作为时任乌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应对乌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有效开展数据治理工作,数据治理存在严重缺陷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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