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保监局关于青岛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青银保监复〔2021〕397号

青岛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青岛港(601298,股吧)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青港财司报字〔2021〕73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变更营业场所,营业场所由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港华路7号大港综合楼变更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新疆路8号中联自由港湾A座42层。

二、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原《金融许可证》、你公司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换证手续。

三、本变更事项涉及其他法定登记变更程序的,你公司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报告。

四、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更址并向我局报告。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变更,此批准文件失效。

五、你公司要将该机构变更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2021年11月2日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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