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银保监复〔2021〕251号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杨静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冀银发〔2021〕18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杨静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杨静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邢台银保监分局
2021年11月2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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