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银保监分局关于涞水利丰村镇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保银保监复〔2021〕349号

涞水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你行报送的《涞水利丰村镇银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涞利银发〔2021〕01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5〕4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同意你行对《涞水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内容为新增,具体为“主要股东出质股权数量不应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的50%,所有股东出质股权数量不应超过本行全部股权的20%;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50%的,应当对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二、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增加“(十一)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十五)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十六)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十七)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应当对其在股东会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三、原《公司章程》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三)、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五条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原《公司章程》未变更的条款序号在变更后的《公司章程》中依次顺延。

2021年11月5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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