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银保监复〔2021〕44号
民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联社《民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变更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民农信〔2021〕212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有关规定,经和田银保监分局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联社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4405183元变更为35437308元。
二、接到本批复后,你联社应立即组织实施,并在本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我分局。
三、你联社应切实加强对配股增加注册资本的组织领导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本补充机制,优化股权结构,加强股东管理,规范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严格控制关联交易,实现机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此复
和田银保监分局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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