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银保监分局关于南芬农商行中兴分理处机构终止的批复

本银保监复〔2021〕83号

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芬农商行关于上报中兴分理处机构终止》(本南农商银〔2021〕28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芬农商行中兴分理处机构终止。

二、你行应在收到批复之日起的10日内将该分理处的《金融许可证》上缴我分局,及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书面报告。

三、你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业务归并、人员安排及内控管理工作,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终止营业工作平稳进行。

此复。

本溪银保监分局

2021年11月11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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