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差评”银保机构占比下降 股东入股资金不实、违规股权代持仍存在

2021-11-12 23:19:19 财联社 

财联社(北京,记者 王宏)讯,银保监会今日发布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在参评的1857家银行保险机构中,评为C级(合格)的机构数量占比59.24%;其次是B级(较好)机构占比19.71%;被评为D级(较弱)的机构占比13.62%;被评为E级(差)的机构占比7.43%;无A级(优秀)机构。

业内专家表示,总体而言评级结果保持基本稳定,2021年获得“差评”的机构(E级)占比下降了近三个百分点。在此次评价结果中,银保监会还明确指出,股东入股资金不实、违规股权代持、大股东违规干预的现象在部分机构依然较为严重;董事会运作不规范,董事的独立性欠缺、履职有效性不足,内部制衡监督失灵失效的情况在部分机构仍然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不到位的问题仍较为普遍等。

银保监会方面还表示,下一步将做好评估反馈等后续工作,督促参评机构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应用,持续加强和改进公司治理监管,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改革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近六成C级 无A级 较2020年变化不大

2021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参评机构共计1857家,其中:商业银行1673家,保险机构184家。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主要从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管理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8个维度,合规性和有效性2个角度对参评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2021年评级结果显示,被评为C级(合格)的机构最多,共1100家,数量占比59.24%;其次是B级(较好),共366家,占比19.71%。被评为D级(较弱)的机构共253家,占比13.62%;被评为E级(差)的机构共138家,占比7.43%;无A级(优秀)机构。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与2020年的评价结果相比,2021年被评为C级的银保机构数量占比增多,被评为A级减少至没有,但总体而言变化不大。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评级结果保持基本稳定。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获得“差评”的机构(E级)占比下降了近三个百分点。

2020年的评价结果显示,被评为C级(合格)的机构最多,共1026家,数量占比57.25%;其次是B级(较好),共374家,占比20.87%;两者合计占比78.12%。被评为D级(较弱)的机构共209家,占比11.66%;被评为E级(差)的机构共182家,占比10.16%;被评为A级(优秀)的机构1家。

集中反映出涉及股东治理、关联交易治理等问题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此次评估结果中在股东治理方面反映出来几大问题,一是部分机构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表现为:股东入股资金不实、违规股权代持、主要股东违反“两参一控”规定、主要股东违规干预经营管理、中小股东未能有效参与治理等。二是部分机构股权管理不规范,表现为:股东资质未能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过高、银行变相接受本行股权质押并提供授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监管限制。

对此,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可以从优化股东结构,加强股东资质管理进一步提升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银行业股东监管的规章制度,弥补监管漏洞。对商业银行股权入资者的资格审核进行严格把关,对股东资质进行穿透式监管。更加注重对于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规范大股东行为。简化合格的战略投资者引入程序,鼓励中小上市银行持续优化股东结构。

董事会治理以及监事会和高层治理方面,银保监会指出也存在一些问题,董事缺位或任职超期、董事履职保障不到位;独立董事人数及履职时间不符合监管要求、董事较少发表意见、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架构不完善;发展战略较为激进、扩张冲动较强、发展审慎性不足等。在监事会和高层治理方面,表现为监事会构成不符合监管要求、监事会监督作用发挥不足、高管配备不足或长期缺位、高管违规兼任等。

对此董希淼表示,要加强董、监事会建设,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完善商业银行董事会成员的推荐、提名程序,大幅度提高独立董事比例,改进独立董事激励机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重要议案先经委员会讨论再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严格按照我国法律和监管要求,切实做好对董事会、高管层的履职监督,扎实开展风险、内控和财务监督,按季度定期形成监督报告。

在关联交易治理方面,银保监会方面指出,此次评估结果也暴露出,部分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不完善,部分机构关联交易审查不到位,部分机构关联交易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董希淼表示,要进一步明确银行关联交易的范围。充分发挥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的作用,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加强审计,提升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对于金融控股集团,应更加重视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风险隔离,防止非公允关联交易发生,防范所有者缺位导致的侵占银行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责任编辑:张泓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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